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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查处全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案 涉事公司被罚10万

四川在线消息(杨勇 记者 刘佳)1月10日,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依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辖区内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这是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的第一案。

1月2日是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其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为了增强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字样的牌匾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该公司在对客户宣传时,也将其自身宣传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借以增强商誉。该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问题,自行取掉了悬挂的牌匾,并在其住所张贴声明澄清事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处罚对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引导,详细告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界定,与旧法的规定相比做了较大修订。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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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111A07JT9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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