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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荡与重构中的国际网络版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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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
发布2018-03-07 1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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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3-07 1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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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节选自《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报告(2014)》,由“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联合推出

  执笔人:司晓、张钦坤、李海英、田小军、刘娜

1.欧盟国家因谷歌税问题再起波澜

  以“谷歌新闻”为代表的搜索引擎或新闻聚合服务提供商链接并摘录报纸内容是否侵犯报纸出版商的著作权不断引发争议,欧盟国家对“谷歌税”的态度各方意见不一。2013年3月,德国国会下院通过了允许内容发布商向搜索引擎和其他网络内容聚合商收取内容使用费的提案,但仍然允许其免费使用文本链接和摘要。2013年12月,意大利宣布将推迟“谷歌税”的实施时间至2014年7月,主要用于打击避税行为,要求本国公司从本地注册的企业购买网络广告,不能从爱尔兰、卢森堡、百慕大等注册的企业购买。在欧盟支持征收“谷歌税”的利益群体有较大的立法游说力量,然则,基于产业现实考虑,也有众多的群体反对征收谷歌税。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教授彼得·费尔韦即指出,如果“谷歌税”出台,谷歌将停止链接新闻网站,这些网站的流量可能锐减。费尔韦教授的顾虑不无道理,这是也为什么新闻集团在2009禁止谷歌搜索其新闻内容,但2012年再次对其开放的原因。

  处于欧盟传统文化中心之一的西班牙集中爆发了在“谷歌税”问题上的深层矛盾。2014年10月,西班牙国会批准了新知识产权法案,聚合网站如果链接传统媒体的新闻网页,必须缴税,传统媒体也将获得经济补偿,新法案将于2015年1月生效。谷歌认为,谷歌新闻这一聚合服务,并未放置广告,谷歌从未牟利,反而给报纸网站提供了巨大的流量。并且,谷歌在此法案讨论表决期间称,如果新法案通过表决,谷歌新闻会直接关闭西班牙语版本的服务。在新法案通过后,谷歌宣布从2014年12月16日开始正式关闭其针对西班牙的服务,谷歌新闻的西班牙页面不再显示任何新闻链接,并称:“我们遗憾的宣布,由于西班牙法律近来做出的改变,我们不得不将西班牙出版商提供的出版物从谷歌新闻中剔除,并关闭西班牙的谷歌新闻服务”。对此,西班牙文化部长韦特认为,谷歌的决定过于仓促,他指出,新法案涉及的新闻聚合平台应向出版商提供的经济补偿仍需经过双方商定。

 2.加拿大开始实行“通知-转通知”新规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第41.25条至41.27条规定了“通知-转通知”规则,根据该规则,若版权人在网络上发现侵犯其版权的行为,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站经营商和搜索引擎服务运营商等)发出侵权通知。一旦收到侵权通知,网络服务商应根据侵权通知中记载的数据确定收件人的网络位置,并以电子形式尽可能地向该收件人转发侵权通知。就已完成的转发行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就失败的转发行为,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转发失败的原因。网络服务商还应将相关的网络记录保存一段特定的时间,以供版权人查询(例如,便于版权人寻找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用户)。此外,网络服务商将保留酌情移除受控侵权内容的权利,但根据新法这并非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加拿大互联网政策及公共利益中心主任David Fewer介绍,新法只是将“通知-转通知”体制法律化而已,加拿大ISP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此类体制,并且内容行业对此也持默许态度,此次规定消除了“通知-转通知”体制的法律不确定。

  新法第41.26条第3款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遵守“通知-转通知”规则规定的义务(即没有进行转通知、没有向权利人解释未能通知的原因或没有保留网络记录),将可能承担5千至1万美元的法定赔偿责任。新法还对通知的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载明权利人的姓名和所在地址。权利人必须明确被指侵权的材料,出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另外,权利人还应当详细描述该侵权行为,包括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并指明与侵权行为相关的电子地址。

  该规则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的“通知-删除”规则存在较大区别,根据加拿大版权新规,只要ISP将通知进行移交,便视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与美国的“通知-删除”规则不同,加拿大的“通知-转通知”规则与美国“避风港”规则的免责功能毫不相关。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要想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则必须遵守“通知-删除”规则。但根据即将生效的加拿大版权法, 网络服务商将获得 “新避风港”的保护,且该保护不以遵守“通知-转通知”规则为前提。未遵守“通知-转通知”规则的唯一后果,便是可能承担5千至1万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3.孤儿作品在英国合理使用获得法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除非属于合理使用等情形,第三人使用他人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许可,孤儿作品很难得到合法使用。孤儿作品是构建人类知识谱库的不可或缺部分,但其使用却在多国面临着授权的现实困境,各国学界、立法司法界均在不断尝试解决由于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障碍而产生的行业问题。美国学者先后提出莱斯格方案、斯普里格曼方案、创造共用组织方案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各国立法均在不断尝试。但是,与孤儿作品有关的争议不断出现,如“谷歌图书馆案”与分享社交网站Instagram面临的公开照片出售争议。

  2013年,英国政府通过“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改革法案,其116A(Power to provide for licensing of orphan works)允许企业商业利用所谓的“孤儿作品”。由于互联网上的大多数数字图像都属于“孤儿作品”--元数据缺失或被删除。目前,英国孤儿作品使用的授权机制,是通过安排一个授权机构担任未知权利人的角色,来允许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解决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在特定时期,授权机构可以处理孤儿作品使用的申请,确定用户必须支付的许可费,授予许可证,然后获取未知权利人应获得费用。英国知识产权局担任授权机构的角色。

 4.网络链接与内容聚合领域纠纷多发

  网络链接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的程度上促进了信息内容的连接与传播,使得用户可以方便的获取信息。但是,设链者与被链者、聚合者与被聚者,特别是在两者处于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纠纷愈加严重。关于网络链接与内容聚合的著作权问题,国内学者一直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之争,此外,还存在“实质呈现标准”、“链接不替代原则”、“专有权标准”等观点。我国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适用“提供标准”。国内关于网络链接与内容聚合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今日头条”引发了业界众多专家学者的争论,欧盟地区的Meltwater案、Svensson案等亦可以作为国内处理相似纠纷的参考。

  Meltwater主要是以新闻类目来提供新闻出版,然后将新闻内容提供给众多的订阅户。(Meltwater 向付费用户提供追踪与自己有关的新闻消息的服务,一般会显示出相关文章的第一段(也就是新闻摘要)和一小段全文节选)。2013年3月,美联社诉Meltwater侵犯其内容版权,美国纽约市地方法院法官Denise Cote判决侵权成立,而Meltwater表示将继续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开展业务。Meltwater辩称其所提供的服务更接近一个搜索引擎,一个搜索引擎特定信息的工具,最后将用户索求的信息重新整理打包呈现给用户。Cote法官不同意Meltwater的观点,其指出Meltwater与人们认识的搜索引擎极其不同。Meltwater在英国也受到了类似的起诉,英国报业许可机构(NLA)起诉Meltwater 利用新闻聚合技术向读者提供内容的行为涉嫌侵犯版权。英国法院判决Meltwater向英国的新闻授权机构缴纳超链接使用费用。这个案件随后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并且涉及欧盟法院。最终欧盟法院与英国最高法院取得一致意见,英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复制、设计与专利法》第28条(执行欧盟指令)认为,对合法地使用版权,如果说复制不是无限期地存储在硬盘上,就可以科技与技术的名义进行传播,这个也是欧盟法院最后的判决。如果没有缓存技术,互联网是没有办法正常运作的,因为它涉及到对网页最基础的使用。因为只要浏览网页,都会形成复制或者缓存。

  Svensson等均为记者,其文章发布在被授权的网站与报纸上,被告Sverige公司根据用户的需要提供一系列链接至其他网站的链接,其中包括了原告的网站。原告认为用户点击被告提供的链接后并不会明显的觉察到其转向了第三方网站,被告则坚称在用户点击链接后网站转向。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为由向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以下问题提供欧洲法院作出预先裁决:1、如果非作品权利人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作品链接,是否属于“2001/29”指令中第3条(1)款的“向公众提供行为”?2、链接所指的作品是自由访问或是限制访问,是否会影响问题1的结论?3、用户点击链接后出现第三方网站和用户点击链接后仍然觉得是在同一网站这两种情况是否会使问题1的结论有所区别?4、欧盟成员是否可以自行决定使得“向公众提供权”包含比指令第3条(1)款更广的内容,从而给予权利人更为宽泛的保护?欧盟法院认为链接属于“传播行为(向公众传播由两要素构成:传播行为、将作品传播给公众)”,但由于指令中的公众属于不特定的公众,且本案权利人没有技术限制,所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自由接触,原始提供者在进行初始传播时已经将浏览设立链接者网站的用户当做初始提供行为潜在的公众,由于没有新的公众,因此,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对于用户感知是否跳转,由于没有产生新的公众,欧盟法院认为这种方式不能改变原来的结论。另外,欧盟法院认为成员国不能给予“向公众传播”大于“指令”更宽的保护。因此,被告Sverige的链接不能属于指令中的“向公众提供行为”,但如果被链网站做了技术措施仅供特定人接触,则被告如若绕过技术措施为“向公众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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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5-05-20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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