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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状告百度:精准推荐触犯隐私!法院二审为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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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文摘
发布2018-05-21 1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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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5-21 1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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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开广(法制网) 摘自:法制网 网站:www.legaldaily.com.cn

近日,针对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烨隐私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百度侵犯隐私,应赔礼道歉

二审判决,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

缘起,利用记录的搜索关键词投放广告

朱烨在利用家中和单位的网络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的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有关的广告。为了证明该过程的真实性,2013年4月17日,朱烨再次重复上述操作过程时,邀请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结束后,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向朱烨出具公证书,朱烨支付1000元公证费。

2013年5月6日,朱烨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原审法院。朱烨起诉称,本人长期形成上网浏览网页、看电影等网络生活习惯,其在上网时发现自己在IE浏览器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等关键词,浏览相关的内容后,在一些网站上就会相应地出现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的广告。

朱烨起诉称,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未经朱烨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朱烨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朱烨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朱烨的隐私权,使朱烨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为此,朱烨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朱烨隐私权的行为,赔偿朱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一审,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烨的网络活动踪迹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为此,判决百度网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烨赔礼道歉(如百度网讯公司未按判决进行赔礼道歉,法院将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判决书的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百度网讯公司承担);百度网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烨公证费损失1000元;驳回朱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百度网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市中院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朱烨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百度网讯公司向二审法院诉称,原审法院不应采信前述公证书认定朱烨实施相关搜索行为,并因此致其对第三方网站访问时发生涉诉推广行为;涉案搜索关键词和个性化推广内容与朱烨不存在特定指向关系,不存在网络侵犯隐私权的基础,且百度网讯公司并未向第三人提供、公开朱烨的信息。百度网站首页“使用百度前必读”中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中已经明确告知用户使用cookie技术是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且百度网站也提供了选择退出机制,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对于不属于个人信息的网络行为碎片化信息的收集更不需要明示同意。

被上诉人朱烨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烨辩称,前述公证书已记录网络操作全程,能证明证据采集的全部过程和采集内容;网络个人终端属于个人隐私空间,百度网讯公司采取窥探、跟踪网络用户操作电脑的操作程序和内容,并将网络用户搜索的个性化内容加以商业化利用,牟取商业利益,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cookie技术被百度网讯公司恶意利用,“使用百度前必读”和“隐私权保护声明”两个告知框位于百度首页的正下方,字体非常小,并没有以显著的方式告知用户,点击该链接时才会在新的页面中显示全部内容,且字体比较小,因此,不能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尊重网络用户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审,南京中院解释两大争议焦点问题

南京市中院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

(1)2013年4月17日南京钟山公证处出具的案涉公证书应否采信

(2)百度网讯公司的案涉行为是否侵犯朱烨隐私权。

针对第一个焦点,南京市中院认为,(2013)宁钟证民内字第1181号公证书明确记载朱烨2013年4月17日实施了相关搜索行为,且搜索行为导致朱烨在访问第三方网站时接受了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二审中,本院调取的公证视频资料亦能够与(2013)宁钟证民内字第1181号公证书相印证。现百度网讯公司仅以公证时操作速度快为由否认南京钟山公证处公证书的真实性,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百度网讯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个焦点,南京市中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中运用网络技术收集、利用的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了推荐服务的精准性,推荐服务只发生在服务器与特定浏览器之间,没有对外公开宣扬特定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也没有强制网络用户必须接受个性化推荐服务,而是提供了相应的退出机制,没有对网络用户的生活安宁产生实质性损害。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朱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据此,南京市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定百度网讯公司承担侵犯朱烨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当,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均由朱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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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5-06-16,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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