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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之下,用户隐私的尺度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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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8-14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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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8-14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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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数据产业风生水起,走到哪里都有人谈大数据。但越接触大数据,我们就越担心,它到底是让我们生活得更好的"阿拉丁神灯",还是让释放无数危险的"潘多拉魔盒"?

文章来源|钛媒体

文章作者|宁宇

很多人都并未意识到,自己头顶依然悬着一把法律之剑。

目前,欧盟已经出台了数据保护条例。那么,还处在萌芽状态的中国大数据行业,究竟将向何处去?

我们还有太多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现有法律限制的是什么样的数据交易,什么数据才是可交易的,法律保护的是客户隐私数据,还是数据的全部属性?

数据是有很多属性和分类规则,用户的个人的数据除了客户资料之外,还包括用户数据,还有平台记录的与用户有关的行为。所以,不能将数据简单等同于个人信息和隐私。

所以说,在数据交易前,需要对数据做脱敏处理。才能继续对"不具有个人识别性"的数据或属性进行交易。但是,数据的哪些属性不具有个人识别性呢?

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信息挖掘,还是交叉分析,都可能把看似不泄密的数据,转化生成能够辨识客户的隐私信息。客户信息不能被直接辨识出来,是不是就等同于去除了个人身份属性?

对这些技术问题,法律专家并不熟悉,因此在讨论时往往被忽略了。

其次,经过加工之后处理的数据财产权,到底是归属于数据的生产者,还是原始数据的拥有者?

有的人认为:大数据源于对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再利用,之后虽通过技术加工处理,但数据的产权还应该归属于个人。

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应用就像开矿一样,如果没有企业的运作和投入,数据就不能产生应有的价值。因此,数据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数据的生产企业,并拥有从中汲取收益的权利。

还有一种比较客观中立的观点:为推动大数据的发展,应该允许进行数据加工的企业获得部分权利。但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权利的同时,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还以匿名处理为例,增加的义务应该包括:

(1)要确保数据始终处于匿名状态;

(2)对数据的匿名安全性作出评估,如果数据交易的对象具备对数据复原身份属性的能力,则应当限制此类交易。

(3)在交易协议中,需要通过协议来明确交易各方对于数据安全的责任,尤其约束交易方不得再进行身份识别性的利用。

大数据的经营者们,看懂这些安全法律防范手段了么?

第三,针对性营销的合法性问题。能否在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上开展市场营销?大数据营销中,用得最多的就是精准营销。数据交易中,最值钱的也是个人数据。我们日常分析中做的客户画像,目的就是给海量客户分群、打标签,然后针对性地开展定向营销和服务。

然而在一些激进的法律人士认为,如果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营销,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如果向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如果用户反对,下次再发也属于违法。

这么听下来,如果真要严格执法,是不是现在运营商、BAT做的大数据精准营销就全废了?众多希望通过数据交易获取客户信息的企业,也完全失去了商业前景?

其实精准营销模式在传统商业场景下,也是存在的,合理的。而且中国整体环境还是支持大数据的发展的,甚至由政府牵头开放数据交易。

从宏观来说,法律滞后于发展是常态,真正法律的游戏规则最终会由个案创设,在碰撞中完善。好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在野蛮生长主导的中国互联网领域,相信大数据的发展前景会先于欧美,好于国企,在试错与博弈中,迎接曙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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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16-03-27,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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