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曲某某,男,1975年出生
IBM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我公司与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曲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822元;
2、诉讼费由曲某某承担。
事实及理由:曲某某存在违规赠送礼品、与客户进行娱乐活动的行为,我公司已举证证明,曲某某替他人完成规章制度认证和使用他人账号密码与客户沟通属于公司《业务行为准则》规定的可以予以解雇的不诚信、不合规行为,仲裁裁决认定我公司与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曲某某辩称:
不同意IBM的诉讼请求。我不存在违规赠送礼品、与客户娱乐、替他人规章制度认定、使用他人账户密码与客户沟通的行为,仅仅是替上司登陆代为操作,不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证据获取的渠道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违纪行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
法院查明:
曲某某于2008年7月7日入职IBM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曲某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15日IBM以曲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IBM称曲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25400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IBM主张曲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违纪行为如下:
与客户进行娱乐活动:
2017年1月23日在OA系统中替上级经理张*完成公司制订的《业务行为准则》的学习与认证,使用张*的公司账户和密码与客户沟通(2017年1月20日)。
对于曲某某的以上违纪行为该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等规定,与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曲某某对IBM的主张不予认可,称钢笔及耳机、烟酒是张*给钱让其购买,购买后交给了张*,其本人未赠送客户;礼品卡只能证明其持有,但未赠送客户,也未报销;娱乐场所是张*让其预定的,时间长了有未参加不确定,肯定没有和客户一起去KTV和夜店。
《业务行为准则》是张*告知其账户及密码要求为其认证并学习的,其认为张*忙,就替张*完成了;是否使用过张*的账户及密码记不清了,有可能是和客户沟通使用过。
IBM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曲某某与张*的微信聊天记录(从曲某某上交IBM审查的手机中导出,已公证)、《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微信显示,2017年6月6日,张*与曲某某在讨论工作问题的过程中,曲某某提及:“亿x业务线最近在搞会战,他们吃完回去加班了,刘没收我给的卡。说胡老去找章xx,胡嗓门很大”,张*回复:“晕,咱们自己多跑跑章xx和刘吧”。2016年12月2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张*称:“中午约了葛*悦海堂,打听点明年安排,要点资料”,“一会去二场,咱们三个”。IBM称此处系指去夜店。
IBM《员工手册》第Ⅸ条第2项规定:“公司在业务行为专责与合规方面采取‘零容忍’原则。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行为准则》或其他公司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第X条“劳动纪律和处罚”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中第5.14小项规定:“自己或透过他人收取或索取贿赂,或违反公司规定,向他人行贿,包括违规赠送礼品或承诺好处的”;第5.15小项规定:“在费用报销中或其他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IBM制订的“企业指令FIN168/LEG168企业馈赠和礼品”规定,“娱乐活动仅限于体育和文化活动。规定的合理成本为不超过人均200美元。……礼品:只能收受或给予规定价值内的礼品。规定的价值定义为成本不超过50美元”。《业务行为准则》第15页规定,“绝不分享密码”,第1.2条规定“诚信与合规对您和IBM取得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您违反BCG(即《业务行为准则》)、其他公司指导方针或法律,IBM可能会根据适用法律对您的工作采取任何行动,包括解雇。”
离职后曲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IBM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裁决IBM支付曲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22元。IBM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定:
IBM主张曲某某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举证证明曲某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并举证证明解除的依据。审理中,IBM提交的微信等证据未能直接显示曲某某存在与客户进行娱乐活动、向客户违规赠送礼品的行为,曲某某亦对此不予认可。
对于替上级领导张*完成规章制度的学习与认证以及使用张*账户及密码的问题,曲某某予以认可,但IBM的规章制度中并未直接地、明确地规定此种行为公司将予以辞退,IBM据此与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支持。因此IBM应当支付曲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2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曲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22元;
二、驳回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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