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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首页 >专栏 >Welink 一测试经理被判 11 个月:离职时记录 25 个账户、密码,获取个人信息、内部文件,操作日志 12359 条

Welink 一测试经理被判 11 个月:离职时记录 25 个账户、密码,获取个人信息、内部文件,操作日志 123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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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3-18 18: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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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3-18 18: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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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男,1983年出生,大学文化

欧某某2006年5月入职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22日,欧某某担任某公司办公IT装备部测试经理,主要负责“Welink”等办公类应用的解决方案集成测试,服务性能测试,“Welink”等办公类应用软件的移动端测试等工作。

2018年6月22日18时欧某某正式从某公司离职。

根据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欧某某使用的手机(手机型号:某P20PRO,手机IMEI:867262030020059)提取数据的情况反映,欧某某在2018年6月22日16时许在手机上创建备忘录,并将其掌握的25个某公司Welink账户、密码记录在备忘录中。同时。该鉴定认定,从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12月10日,欧某某使用Welink用户(IDwwxxxxxx)的操作日志条数共计12359条,按照自然日(天)为维度进行统计,显示该welink用户(IDwwx538898)被登陆63天。

另外,在此期间,欧某某利用其窃走的Welink系统账号及密码多次获取并转发某公司的员工个人信息,浏览某公司内部文件,给某公司的网络安全带来了不确定性,导致某公司网络处于失控状态。

案发后某公司对相关IT漏洞进行修复,直接投入的人力工作量、费用达612266.67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4日,欧某某签暑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6月14日,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欧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裁定

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欧某某认罪认罚,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本院决定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欧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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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1-11-14,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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