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男,1975年生,大学文化,程序员
宋某2,男,1976年生,大学文化,程序员
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宋某1、宋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宋某1负责对“XX股份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发的“通达信”软件客户端中的通讯、控制模块进行脱壳、篡改,剥离其中静态防御措施后,使用其自行开发的外挂主程序接管控制与通讯模块,重新搭建对外接口,使其得以调用“通达信”软件客户端通讯模块功能,后再通过镜像欺骗以及XX段XX组,并将上述程序代码封装成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安全检测的“TradeX”交易接口,侵入由“XX股份公司”承建、维护的84家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并由宋某2负责编写接口使用说明、开通接口授权文件及绑定证券账户,通过互联网对外向“上海A公司”等公司及个人出售“TradeX”交易接口。
经司法鉴定,“TradeX”具备自动化登陆证券账号、查询证券账号信息、证券账号持仓数据、进行证券交易的功能。经司法审计鉴定,宋某1、宋某2通过销售通达信平台的API接口并提供后续服务,共发展客户1200余某,收取销售服务费900余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宋某1、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定:
宋某1、宋某2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宋某1、宋某2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宋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宋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宋某1、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庭审前,宋某1、宋某2的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宋某2的辩护人关于宋某2系从犯,有退赃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对宋某2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宋某1、宋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宋某1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二、宋某2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