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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明、浪潮等谋取中标:滴滴于某受贿,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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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3-18 18: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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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3-18 18: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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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云头条曾经报道过《滴滴云「于某声」在「服务器采购过程中」受贿累计超过 1000 万元:已移交公安机关》的新闻。

2021年12月29日,法院对于某某的判决书对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于某某,男,1975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技术总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某自2015年8月担任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号楼,以下简称“嘀嘀无限公司”)高级技术总监,负责服务器采购项目招投标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的员工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72 600元(以下币种同),以及梅赛德斯奔驰品牌xxx型号轿车1辆(价值684 800元)。于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对于某某定罪处罚。

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向供应商收受贿赂,其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指控于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理由为:1、只有证人某某的证言证明于某某收受了钱款及车辆,且前后证言内容矛盾;2、于某某没有为涉案北明公司谋取过不正当利益;3、于某某的购房款和购车款有合法来源。

经审理查明,于某某自2015年8月担任嘀嘀无限公司高级技术总监,负责服务器采购项目招投标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北明公司的员工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72 600元,以及梅赛德斯奔驰品牌xxx型号轿车1辆(价值684 800元)。于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于某某的供述:

其于2015年7月入职嘀嘀无限公司担任高级技术总监,负责网络服务器的建设和运营,包括参与服务器采购的招投标。嘀嘀无限公司采购招投标的流程为:其所在部门先给各公司提供的服务器打一个技术分,在开标现场公布,再按各投标公司给出的报价折合成一个分,两个分加一起分高的就中标了。

在其负责招标过程中,浪潮公司和北明公司都不是合理中标的。

其会在开标前告诉这两家公司他们的技术分和排名是多少,让他们根据情况调高或者调低自己的价格。有时候其也会直接改某些公司的技术分。负责打分的技术工程师刘某知道改分的事情,其没有告诉他原因,就是告诉他某一项应该高一点。当他们中标,其公司付款后,这些公司会给其好处费。

其通过手机查到的是26笔,大概797万元,手机里有存款记录,好处费都是见面给的现金。其一般收到钱后就存在银行卡里,2018年底用这些钱在西城区花75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

北明公司是某某给的,浪潮公司是邢某给的。

2018年6月,其收受北明公司给其买的一辆奔驰车,花了70多万元。

2、证人某某证言:

于2020年5月21日所作的证言:2015年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于某某,其说想做他们公司IT网络设备,后来于某某和华为公司的客户经理打了招呼,其公司成为华为对滴滴无限公司的供应商。

2016年其第一次和嘀嘀无限公司签署1000万元左右的合同,当时给了于某某七八十万元的好处费,直接送到于某某家的地库。

后来又通过于某某运作做了几次滴滴无限公司服务器业务,一直做了四年左右,这四年给了于某某20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于某某在招标前会跟其商量,投标有技术分和价格分,技术分都是于某某说了算,然后商量价格分怎么报合适,差不多到最后于某某自己去操作。

其于2020年6月18日所作的证言:2018年下半年,其公司和嘀嘀无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框架协议,为了嘀嘀无限公司更快回款,其答应给于某某好处费。当时于某某打算换车,看好了奔驰GLE越野车,价格大概70万元。于某某说今年其公司要给他好处费,就把这辆车买了吧,其同意了。

3、证人马某(利星行平治(北京)汽车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证言、销售合同证明:于某某于2018年6月9日在利星行平治(北京)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XXX轿车1台,售价684 800元。

4、证人魏某1(嘀嘀无限公司经理)的证言:

2019年11月至12月,其公司服务器采购金额较高,于是让合规部查一下招标情况。

2017年起,其公司采购服务器花了9亿元,招投标分为技术分和价格分两个部分,采购负责人是于某某。

2020年5月20日,其找于某某下属刘某了解情况,刘某说每次出技术分时于某某都来询问,如果对技术分不满意,还会让刘某修改。有时候于某某会告诉刘某哪项打高分,为的是让目标供应商中标。

当天,其找于某某询问,他当场承认从2016年2月24日开始通过私下告诉技术分或者调整技术分的方式,让对方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收取对方好处费,直到2019年1月26日收到最后一笔。于某某承认收到北明公司772 600元好处费,收到浪潮公司720万元好处费,共计7 972 600元。

5、证人刘某的证言:

其于2018年1月入职嘀嘀无限公司,是于某某的下属,主要负责硬件选型、服务器测试、出具测试报告及打技术分。其打技术分的标准是根据公司相关技术标准,打分结束后于某某会和其要打分情况和排名,有时让其修改某公司的技术分。

大概2018年5月开始,其进行服务器测试并打分,并把打分情况和排名报给于某某,于某某让其调高浪潮公司的技术分,后来浪潮公司中标了。其调过3次技术分,都是于某某让其调的,其给浪潮公司、联想公司和华为公司调过技术分。

6、证人魏某2(于某某妻子)的证言:其家于2018年10月花644万元在西城区购买的学区房,房款来源于卖之前房子的400万元,另外于某某出了100万元。奔驰车是于某某办理的手续。

7、服务器采购框架协议证明:嘀嘀无限公司与北明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签订多份服务器采购框架协议,写明的合同金额8000余万元。

8、营业执照证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9、劳动合同书、嘀嘀无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于某某于2015年8月入职嘀嘀无限公司,任高级技术总监。

10、采购操作指南、采购中标通知邮件、改分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2017年至2020年,嘀嘀无限公司财务人员发送给参与招投标各部门工作人员中标确认情况,华为供应商存在人为修改技术分的情况,后多次中标。

11、付款记录证明:2016年至2020年,嘀嘀无限公司向北明公司共计汇款2.8亿余元。

12、房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2018年10月,魏某2购买西城区房产一套,售价200万元,建筑面积45.3平方米。

13、存款证明:2016年2月24日至2019年1月26日,于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共计存入现金7 972 600元,其中2016年2月24日存入18万元、6月22日存入30万元、10月15日存入15.3万元、10月30日存入10.96万元、11月30日存入3万元。

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5月20日,嘀嘀无限公司员工到西北旺派出所报案称内部员工存在受贿情况,海淀分局于同年5月23日立案侦查。5月24日,于某某主动到案说明情况。

辩护人出示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拟证明于某某购买西城区的房屋时部分购房款来源于出售其他房屋的房款,并且于某某工资收入较高,可以承担其他购房款支出。

经庭审质证,于某某对其供述及证人某某、刘某的证言提出异议,提出:1、其供述不是真实的,是魏某1让其编造的;2、某某没有给过其钱款,也没有帮助其买车;3、其没有指使刘某改分。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于某某基本一致。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不构成影响。

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将与其辩护意见在下文一并论述。

法院裁定:

于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质证意见,经查:于某某到案后供述稳定,供述内容与证人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证人刘某的证言及改分记录等印证于某某为北明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存款证明印证于某某收受北明公司钱款的事实。

故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相关质证意见及所提交证据,法院均不予采纳及采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向于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七千四百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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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1-12-29,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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