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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首页 >专栏 >一歌手以可运作 3 亿元 IT 项目为由,诈骗 300 万:判 10 年 6 个月

一歌手以可运作 3 亿元 IT 项目为由,诈骗 300 万:判 10 年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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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4-06 1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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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4-06 1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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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云头条

樊某某,女,1984年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大专文化,歌手,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樊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武某(男,60岁,山西省人)办理XX技术有限公司应急管理业务部在该司中标的某某市“数字政府”建设项目中追加3亿元项目款为由,骗取武某人民币300万元。

樊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武某人民币300万元。

公安机关起获的樊某某手机1部,现扣押并随案移送在案(物品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因篇幅原因,云头条仅列举部分):

被害人武某2020年5月18日、10月25日、11月14日的陈述证明:

2018年8月我通过央视导演张某某认识了樊某某(艺名:纳兰珠儿),后我们成了朋友。

我老乡赵某是XX公司应急保障部副部长,赵某说XX公司在某某市政府的一个项目中标了,项目总标的**亿,XX分给应急保障部1.5亿。

赵某问我有没有关系将**亿里多划拨3个亿给应急保障部。

赵某答应如果这件事办成她能给我10%的好处费,大概3000万,她也能从业绩上得到好处,将来升迁可能有些考评上有优势。

2019年10月15日,我跟纳兰珠儿吃饭时说了这事。几天后她约我见面,说找到了某某部的臧某某副部长。

2019年11月30日,她提出要300万人民币,说臧部长在广西出差,如果给了这个钱她会和臧部长联系直接去找某某市的书记解决这个事。我要纳兰珠儿本人账号,纳兰珠儿说要300万现金。我当时犹豫了而且银行临时提不出这么多现金我就没给。

2019年11月30日到2019年12月11日,她一直微信和我联系说这个事,让我赶快把这300万人民币给拿过去。我第二次跟她要收款账号,她给我发了一个短信,上面有收款人的基本信息和账号(账户:徐某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支行,账号:×××)。我当天汇款100万元,第二天汇款200万元。纳兰珠儿也确认收到了,并给我发了信息,她说这个钱给了首长,具体哪个首长没说,但她一直暗指臧部长。她说臧部长已经运作好了,让我等消息。后我就一直等着,等快过年了,她说年前首长事儿多,某某市的书记也比较忙,年后解决,等过完年了她说因为疫情的问题,材料要重新写,问题要重新考虑。纳兰珠儿还给了我一个首长电话131XXXXXXXX,我打通对方是个女的,一听我说话就把电话挂了。我在网上查了臧部长是男性,我觉得不对劲就找她要我给她的300万元,再后来她就把我微信拉黑,电话也不接,我就来报警了。

现在XX项目已经开工了,投入就是1.5亿元,没有追加投资。

2020年10月至11月,纳兰珠儿的哥哥樊某已经还了我300万。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

我是XX公司行业总监,负责应急管理业务。

2019年下半年,我跟武某说过XX公司已经通过竞标拿到了数字某某项目,总金额**亿,项目中涉及应急管理局信息化改造,初步估计大概1.6亿左右,我们希望引导客户建设需求,将应急管理局信息化业务做大做好,同时也希望在应急领域有优质代理商、合作伙伴做XX项目的集成代理商。

武某表示他可以作为代理商,将应急项目做大,可以牵引某某市政府增加3个亿给应急管理局。后期我问过武某增资的事,武某称正在办理中。

2019年11月下旬,武某让我跟我领导某某某到指定地点见一个高层客户汇报XX应急解决方案能力,我们为了和武某合作项目就去了。

当时我问武某对方客户是干什么的叫什么,他说不能说,对方比较敏感。去了之后,某某某详细介绍了XX应急解决方案能力,我做了补充,对方还问了XX应急解决方案的疑问我们都做了回答。我们还给对方看了公司应急解决方案规划、架构等材料。

见面过程中没有说过追资的事,我们都不知道对方是干什么的。

见面之后就没后续了,后来加了微信我才知道见的是王某1。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

我是天津某某事务所的律师,2019年夏天认识的樊某某。樊某某说XX公司在某某市智慧城市项目中中标,项目总金额**亿,其中用于应急项目建设的资金是1.6亿元。XX应急项目部希望某某市政府追加3亿元投资,这3亿元也在**亿元的总金额中解决。因为我不熟悉,答应帮她问问。樊某某说能够提供300万元的居间工作费用,且事成后还有10%的佣金给大家。樊某某还给我提供了一些项目资料,第一份是XX应急管理部通过某某市应急管理局打给市领导的报告文本;第二份是《关于某某数字政府项目应急系统建设情况报告》,明确了这次居间工作的内容,盖有XX技术邮箱公司投标专用章;第三份是“关于某某市建设智慧大应急,创新安全城市”的建设,主要是说建设智慧大应急的必要性;第四份是《某某市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2019)可行性研究报告》。2020年1月中旬,我到深圳和某某咨询了应急管理方面的朋友,朋友告诉我应急管理增资一事要由当地应急管理局向政府提交报告申请,再由政府研究是否同意才可以实施。我就让樊某某通知XX应急部的人,按照他们提供的材料,通过某某市应急管理局向政府打报告,结果某某市应急管理局不同意向政府打工作报告。在樊某某提供的给政府打报告的草稿中明确说明XX公司追加资金的请求已经征得某某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的认可,并且促成某某应急管理局向政府报告的工作应当由XX公司来完成,现在应急局不同意,说明这份资料有夸大成分。2020年1月下旬我返回天津,因疫情这个工作暂停下来。2020年3月,我又来到北京向樊某某提出要见XX应急部的人,商谈项目是否继续推进,当时在西国贸酒店等了两天也没有见到XX的人。2020年4月初,樊某某又通知我到某某和XX应急部的领导商谈此事,我在某某市会展国际酒店又等了两天,樊某某一会儿告诉我人在路上,一会又说被应急局的领导叫去谈工作了,最后XX应急部的人也没有露面,至此我知道这个项目不可能继续就返回天津。当时我向樊某某提出直接由我对接XX公司的人办理此事,如果XX让我办理此事,我不再向樊某某要任何补偿,所有因出差产生的金钱和时间的损失都由我个人承担,樊某某才告诉我真正委托办理此事的并不是XX公司的人而是一个姓武的先生。最后事情也没办成,樊某某也没给我任何费用。我不认识中央组织的臧部长,也不认识某某市的白涛副市长,我告诉过樊某某白某副市长是市政府的主管领导。

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书写的证明证明:

2021年1月17日证言:我是某某要参编辑部主任,2015年、2016年录制文艺活动时认识的樊某某。2019年10月,樊某某说XX在某某市智慧城市项目下面有一个子项目叫城市应急管理,可以将XX集团相关负责人叫出来谈谈看能否推进。11月底,我在家附近一个酒店大堂里见到XX集团的项目经理某某某和项目总监赵某。当时赵某给我一份XX集团给某某市智慧城市项目下子项目叫城市应急管理报告,说她负责应急项目,是否可以将应急项目的资金追加一些。我看完觉得如果项目能够确定,我可以跟踪总结,最后项目成功我可以写稿上报领导同意后还可以发表。

我当时说是可以跟踪此项目,没答应帮忙运作。

之后樊某某问过我几次XX在某某项目追加资金的事情,我因为疫情原因没有跟踪。我曾与国家应急管理部的朋友说过现在XX在做智慧城市应急项目,朋友告诉我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做此项目,他们也只是做一些业务指导方面的事情。

我没有和某某部领导、某某市领导说过此事。

2021年1月12日手写证词:我和樊某某闲聊时聊过工作中会过“内参”给领导们报送材料,聊到过正在调研的“退役军人材料”报告给某某部臧某某秘书长报送。

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2020年10月27日:我未婚。2014 年或2015 年,我认识武某。2019 年10 月,武某说他跟XX公司有一个项目,是XX公司在某某市的智慧新城科技项目,总项目**个亿,他需要我帮忙的是其中3 个亿。武某说赵某是项目的二号负责人,如果办成了他可以从XX得到佣金。我说我试试看,帮他对接一些资源,办事需要的费用由他出,办成后需要有佣金,花出去的钱由他来承担,没花出去的会退给他。后来我找我的一个朋友帮他促成这个项目,武某主动问我办事需要多少钱,我朋友没说具体钱数,就说如果没花完将来会退回去,武某主动问我300万够不够,我就让他先转款300万元过来。我告诉武某徐某1的账户,武某告诉我300万元钱转了。我没跟武某提过提供现金的事情。钱到账后,2019年12月和2020年4月份,我两次去某某市让XX公司的人和某某市应急保障局的局长(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我朋友的朋友)对接,但XX的赵某还有武某说的项目一号负责人都没有露面。花剩下的钱都在我这里。此事没有办成,武某让我全额退款。2020年4月29日我跟武某商量退款80%,武某承担办事产生的20%的基本吃住行费用,武某不同意还骂我,我就把他微信删除了。我本人不能帮忙办理武某说的这个事情,但是我找的这个朋友可以办理此事。我找的这个朋友是一个商人,在微信里跟武某提到的领导和首长就是我找的商人朋友,称呼对方领导或首长就是一个口头语。2020年4月或者5月份的一天晚上,商人朋友在大兴区清源街道康庄路52号院3号楼1单元我家楼下把没花完的钱以现金的形式都退给我了,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具体还了多少我不知道,一直在家放着。我想退给武某,但武某一直不理我,所以就没退。商人朋友的信息我不能提供,跟人家没有关系。

(2)2020年10月28日:我离异,之前说未婚是因为我现在没结婚。

(3)2020年11月13日:我的艺名叫纳兰珠儿,徐某1是我老公徐某2的朋友。我之前说未婚、说徐某1是我找的商人朋友是因为不想影响我老公和徐某1,而且我是公众人物不想暴露隐私,所以我在之前笔录中说谎了。我跟徐某2说这笔钱是我公司的钱,为了避税不能打到我或者公司的账户中,实际这笔钱就是武某的钱。当时没有直接打到徐某2的账户上是因为徐某2没有带卡,正好徐某2和徐某1在一起,我就用徐某1的银行卡了。武某第一次转账的100万元我让徐某2从徐某1的银行中取出来,转到我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我取现后用了一部分消费了。第二次转账的200万元,我让徐某2取现后转给我的账户90万元,转给樊某账户110万元。我用樊某的账户把这笔钱取现了100万元,剩下的10万元借给他开店,徐某2转到我名下的90万元也取现了。我取现的这290万元有一部分用于消费了,剩下的在家中。让徐某2把钱分别转账是因为我不想我名下有这么多钱。我找了一个朋友,我的朋友又找了他的一个朋友办这件事,但是两个人的具体情况我都不知道。我没有能力帮助武某给XX应急保障部增资,我只是答应他试试,没有明确告诉他我可以办。我觉得我朋友肯定能办成此事,因为赵某和姓某的一直不出面,这件事情没有办法继续下去。我没有跟武某说过我找了领导去办这件事情,我只是跟武某在说这件事的时候,称我找的人为首长、领导,我就是这么称呼我的朋友。

(4)2020年11月25日:我找朋友帮武某办事只有一些吃住娱乐花销,大约一百万元,都是现金支付,剩余的钱都在家里。我不知道臧部长是谁,没跟武某说过我找他办。我跟武某提这个人是吹牛,为了让武某认为我有能力,捧着我。我给过武某我另外一个电话号码,是为了XX的人赵某联系我,武某不知道这个号码是我的,我没跟他说这个号码是谁的。我朋友的朋友说跟某某领导对接上了,某某领导是谁我不知道。

(5)2020年11月26日:收武某钱是帮助他办事需要的活动经费,要请朋友吃住行娱乐,300万元这个数是武某提出来的。为帮武某,我找我朋友的朋友联系了某某市应急保障局的局长跟XX公司的人对接,还通过天津的王律师找了某某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白某打过招呼,还请了几位朋友吃饭娱乐,为了问他们谁能帮我办这个事。我没找过某某部臧某某帮武某办事,最初我找朋友想找这个领导帮忙办事,但我朋友拒绝了,所以我根本没找过这个领导,我也不认识这个人。在帮助武某办事的过程中,我请朋友吃饭娱乐花了110多万元,都是现金付的,剩余170万元还存放在我家中。我都联系好了领导谈这个事,是武某这边出了问题,因为XX负责这个项目的某某某总调走了,换了新的领导不愿意配合这个事情,不愿意见面谈,也不愿改方案,这个事情就进行不下去了,当时我跟武某说我们双方承担损失,我愿意退他240万元,武某不愿意承担这60万元,没谈拢也就没给我提供卡号,我就没把钱退回去。我觉得我这不是诈骗行为,是我跟武某的经济纠纷。

(6)当庭供述:给武某办事,我找了王某1和王某2。开始找的王某1,我请他们吃饭、玩,王某1是内参的,他答应了,但他找的是谁不方便跟我说,我不清楚,后来没消息我就找了别人帮忙。王某2是个律师,告诉我找了某某市市长和副市长,没有提到臧某某这个领导。我习惯性的叫王某2、王某1领导、首长。300万是武某主动提的,说先拿点钱去运作。当时口头说了,如果事情办不好就退回。收钱不用我自己的账户是因为当时我卡没带身上,我想打到我老公徐某2卡上,我老公跟徐某1在一起,就联系打到了徐某1卡上。我请人吃饭、坐飞机、买礼物花了一百多万,剩下钱的取现了在家里。131XXXXXXXX是我的手机号,我说是领导电话是骗武某,因为不想武某和我后面的领导联系。事没办成的原因是XX的某某某总调到某某省去了,新上任的老总不配合。我检举揭发我的办案人向我家人索贿,这是在我羁押期间我的律师告诉我的。从2020年4月到现在都没退钱,是因为武某一直没给我账号。

另,樊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王某2提供的微信截图及说明、往来天津深圳的购票凭证等,拟证明樊某某委托王某2为XX应急管理项目增资做了相关的居间工作。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关于辩护人所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本院评判如下:(1)针对樊某某的供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办案民警王某某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对樊某某有诱供的嫌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查,樊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非民警王某某所提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亦未显示有诱供等行为。(2)针对被害人武某的陈述,樊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民警王某某与被害人武某合谋构陷樊某某,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非民警王某某提取,且被害人武某的陈述搜集程序合法,与在案客观证据亦能印证一致。(3)针对鉴定意见,樊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中被害人武某与樊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缺失,办案民警存在选择性送鉴定的可能。经查,在案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对手机内的数据进行全面提取、恢复后所做的客观呈现,内容完整。综上,辩护人所提三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法院对能够互相印证一致且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相关部分证据均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事实,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评判如下:

1、关于樊某某是否虚构了事实。在案证据证明,樊某某本人没有办理项目增资事宜的能力,却谎称找了领导办理此事。关于委托了谁去办理项目增资事宜,樊某某前后供述不一致。其当庭称委托了王某1和王某2,根据王某1的证言,王某1未承诺办理增资事宜,仅承诺帮助跟踪宣传。根据王某2的证言,王某2亦未找某某部的臧部长、某某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办理此事,仅打听了相关情况,樊某某也没有向王某2支付任何费用。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樊某某多次以首长去某某办事、领导的指示为由,向被害人武某催要300万钱款。收取钱款后,在被害人武某多次催问进度的情况下,樊某某谎称首长已经跟书记打过招呼,并将自己实名制的电话给被害人武某,对武某称是首长给的领导的电话。樊某某的供述与在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的事实不符,综上,足以证明樊某某虚构了找领导办理增资事宜的事实。对樊某某称自己没有虚构事实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樊某某有促成武某所托项目的能力且做了大量居间工作,樊某某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采纳。

2、关于樊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300万钱款通过徐某1的账户取现后,分别转到樊某、樊某某的账户,除10万元借给了樊某,其余钱款均由樊某某掌控。在徐某1的账户收到钱款但尚未给樊某某之前,樊某某谎称已经给了首长。在被害人武某催樊某某还款时,樊某某称自己名下没有一分钱,且直至案发樊某某仍没有退款。关于钱款去向,樊某某前后供述亦不一致且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综上,足以证明樊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辩方所提樊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采纳。

法院裁决:

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樊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樊某某主动到案,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樊某某有退赔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樊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樊某某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樊某某所提线索系羁押后违反会见监管规定获取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院对该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案之物,依法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之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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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4-03,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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