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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投诉甲方失败:中国电信 6550 万中标汉中市雪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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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4-26 13: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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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4-26 13: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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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4日,汉中市公安局发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公开招标公告,预算 7124 万元。

第1包:预算 70,890,000.00 元

项目内容:网络传输、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应用平台、安全体系、运维体系、数据中心机房等内容。

第2包: 预算 350,000.00 元

项目内容:监理服务

暂停公告

2021年11月15日发布暂停公告,接财政部门通知,本项目因故暂停,后续开标事宜另行通知。

投诉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日发布汉中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YZB2021-GK1177

二、项目名称: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陕西恒宇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汉中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委托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采购。2021年10月24日,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2021年10月29日获取了采购文件,11月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11月10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于11月12日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11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对《投诉书》内容进行审核后予以受理,向投诉人发出了《补正通知书》,投诉人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投诉函补正回复》。

投诉事项1:存在与本项目无关资质要求,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核心设备的设定存在严重避重就轻现象。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设备技术参数中存在明显的设备尺寸和主要部件型号,为某产品量身定做。

投诉事项4:将履约保证金转为5年合同质保金不合法。

投诉事项5:来源渠道打分项不合理。

投诉事项6:涉密资质加分项不合理。

投诉事项7:提供原件备查不合理。

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对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依法依规进行答复,如投诉事项中代理机构确有违法违规事项,请及时在开标前制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第3条第(2)项、第7条投诉理由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终止公告

2021年12月2日发布终止公告,接财政部门通知,本项目终止,重新组织采购。

(二次)招标公告

2021年12月2日发布(二次)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内容未变。

更正公告

2021年12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因疫情影响,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延期开标,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上公告。

更正公告

2022年2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更正为2022年2月19日09:30分,其他事项不变。

中标结果

2022年2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65,503,180.00 元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1日发布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YZB2021-GK1177(二次)

二、项目名称: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投诉人:汉中市公安局

被投诉人:陕西正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2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构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共享交换平台:中标单位未能提供35114认证、平台功能检测相关证明材料,未能证明平台核心功能(视频调阅、申请审批、目录管理)使用产品是国家信息中心雪亮总平台建设厂家的相关资料。

投诉事项2:视综平台:未采用业界主流人脸、车辆大数据应用厂家,未能提供应用案例、应用成效证明相关材料。

投诉事项3:云储存采用华为的IVS3800X,为软硬一体产品,且不支持接入第三方硬件设备,与当前市场占有率更高的厂商海康、大华相比,性价比不足。

投诉事项4:本公司所投产品满足参数情况下报价与中标单位价格错差1600万。望评定分数详细公布。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汉中市财政局

2022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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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4-25,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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