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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联想 990 万;3 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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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5-06 1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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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5-06 1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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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云头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出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

于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间,利用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BTIT-服务部门负责外部顾问的面试、工时确认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梁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修改顾问简历、抬高顾问工时标准等方式,侵占联想公司工时费共计人民币9901200元。

其中,梁某某参与犯罪金额2181625元,刘某某参与犯罪金额2765500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于某某于2020 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梁某某于2020 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刘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联想公司人民币10万元并获得谅解;梁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联想公司人民币17万元并获得谅解;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联想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裁定:

于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公司外人员梁某某、刘某某,采用欺骗手段,内外勾结,将其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关键作用,表现积极,且系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部分赃款,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梁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某、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于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对梁某某、刘某某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刘某某积极投案并退赔,始终能真诚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会影响后续关联案件处理,可以适用缓刑,以观后效。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本院对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责令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在各自涉案金额范围内继续共同向被害单位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七百六十三万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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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5-05,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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