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硬件)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30290320 元。
中标结果
2022年1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3825470 元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4月22日太原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1QHG797
二、项目名称: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硬件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2: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相关供应商: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8为:
1、中标供应商所投第14项“PDA”产品的“分辨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5项“移动PDA”产品的“处理器频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5项“移动PDA”产品的“分辨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4、中标供应商所投第44项“手持PDA”产品的“处理器频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5、中标供应商所投第71项“平板”产品的“分辨率及处理器频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6、中标供应商所投第72项“PDA”产品的“处理器频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7、中标供应商所投第4项“双活数据存储”产品的“千兆电口”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8、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0项“双活存储”产品的“SAN+NAS”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9、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0项“双活存储”产品的“GE接口”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0、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0项“双活存储”产品的“RAID3、RAID10、RAID50”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1、中标供应商所投第33项“双活存储”产品的“接口”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2、中标供应商所投第50项“存储扩容”产品的“NAS智能扩展”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3、中标供应商所投第50项“存储扩容”产品的“6个1Gb iSCSI”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4、中标供应商所投第50项“存储扩容”产品的“接口及存储”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5、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2项“UPS及蓄电池”产品的“负载能力”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6、中标供应商所投第43项“动环系统”产品的“动换软件”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7、中标供应商所投第22项“UPS及蓄电池”产品的“蓄电池”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18、中标供应商所投第13、26、45项“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不具备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7、8、9、10、11、12、13、14、15、16、17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6、18成立。
鉴于该项目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虽已签订但尚未履行,认定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
另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所投产品亦存在投诉事项认定所述情形,该项目合格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成立事项1、2、3、4、5、6:
18:
废标公告
2022年4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根据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财购诉决【2022】12号),取消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软件)项目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6200000 元中标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该项目预算 117673200 元。
该项目同样被投诉,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21QFG799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三医联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2: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质疑答复关于价格分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审因素没有做到与采购需求、商务条件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