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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一女销售「飞单」被开除:索赔 151 万、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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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6-02 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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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6-02 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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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云头条

原告:王某,女,1980年出生

被告:思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思科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10812.49元。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8日,王某入职思科公司,担任业务拓展总监职务。2020年1月6日思科公司在王某法定医疗期内违法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给王某带来极大的精神、经济损失。

思科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王某存在严重的违纪,公司是合法解除。我公司为了防止销售领域飞单等违纪行为,所以对销售人员制定了要求提供准确销售信息的制度,思科公司要求销售人员递交的全部销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要求在销售的不同阶段进行确认,对违反者是零容忍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两个订单中都有严重违纪,她作为销售经理不但不提供准确的销售信息,还参与欺骗代理公司,对这些违纪的行为,思科公司与王某面谈的时候她是知道的。公司的政策在员工手册中都明确约定了,思科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正文

2020年11月10日,王某曾就本案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5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541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王某于2016年8月 8日入职思科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 374.94元。

双方自2017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月6日,思科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思科公司主张王某作为销售人员,未确保提交到该公司销售工具中的所有销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故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事件如下:

1、19321180号订单,王某知晓赛尔网络公司的枪手计划,并参与该枪手计划,用库存商品替换货品,且录入赛尔网络公司作为最终用户的信息,而事实上的最终用户为途家,王某知晓真实的最终用户,但未如实上报,该公司就此事与王某谈话,其承认串通投标,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联系最终用户途家,没有直接接触过途家工作人员,也未见到最终的合同,其存在飞单的行为。

2、19039614号订单,系统登记的最终用户为北京大学,经该公司核实,北京大学否认有过此订单,且产品实际未发往北京大学,后经该公司调查,王某为该订单销售经理,其承认在订单业务过程中没有向用户要过名片,仅从侧面了解,亦未确认过D是否能代表北京大学签单,王某未见过最终用户合同即下单,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商业行为守则及员工手册。

思科公司就其主张提交《思科中国员工手册》、2019年9月5日及2019年10月18日《思科公司调查部门面谈总结确认》(以下简称“面谈总结确认”)两份证据为证。其中《思科中国员工手册》载明“3.2提供准确销售信息守则,作为思科销售人员有责任确保提交到思科销售工具中的所有销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销售信息必须包括且不限于:配置信息、思科最终用户信息、思科合作伙伴信息。此外,思科销售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对提交到思科销售工具的信息进行确认:·至少在订单批复前,与思科最终用户直接接触,确认配置及相关思科合作伙伴信息;·至少在订单批复前,与思科合作伙伴直接接触,确认配置及相关思科最终用户信息;·在订单安装阶段,与思科最终用户直接接触,确认思科最终用户已收到相应的思科产品数量。如果在与思科最终用户及合作伙伴信息确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思科销售人员必须立即向其经理汇报。销售信息的确认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思科销售人员应妥善保管该书面记录,已备公司管理部门核查使用……由于提供准确销售信息对于思科的业务至关重要,思科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上述规定的行为零容忍,对上述规定的违反将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下述行为或过失,将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培训协议中约定)且无权享受任何经济补偿……38.销售人员(包括Account Manager以及实际与公司最终用户或合作伙伴解除的Product Sales Specialist)违反《提供准确销售信息守则》的,无论故意或过失”。

2019年9月5日的面谈总结确认载明:

问题7:请问你是否有一张订单用户为途家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大约(2018年12月),代理商为广州科天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问你是否这个单子目前的状况?请问这个单子的项目机会是哪儿来的?你是什么时候接触的最终用户?

W答:这个项目机会有一个中间人抢手(关系人)的参与,枪手实际上就是赛尔网络的一个销售……这个项目机会当时是赛尔网络找到的我,他们是这个项目的主要操盘手,因为赛尔(枪手)有一些用户关系,我们都是口头沟通的;但是当时赛尔(枪手)没有直接介绍用户联系人给我,赛尔不愿意让我直接接触用户,我不知道实际用户是谁,因为这个是他们直接的交易,后来我收到过一封关于途家让我推荐代理商的邮件;

问题8:请问途家的这个项目有几家代理商去投标?请问你是如何跟用户沟通的?为什么推荐赛尔网络和广州科天给用户?请问这个项目是公开招投标吗?

W答:是内部议标的项目没有走公开招投标,当时途家这个项目有3、 4个代理商去投标,我推荐了赛尔网络和广州科天去投标,但其实都是赛尔网络安排的,主要考虑是因为这两家公司都是思科的金牌合作伙伴,技术能力也比较强……途家的这个单子下单时赛尔给我的配置大概是20K……这个单子是我负责的,订单号就是19321180……当时启动投标的时候,赛尔是以集成商去投标的,最后是广州科天中标了;赛尔告诉我货期紧问我能不能早点下单,并且跟我说他们能中标,结果后来广州科天中标了,具体用户如何选择代理商的细节我不知道,应该都是赛尔操作的,广州科天不能从赛尔拿货,因为如果广州科天从赛尔直接拿货的话就会成为串标的行为;最后广州科天是从赛尔指定的公司拿的货,这个公司我不知道是什么公司;我觉得这个订单里面的产品(SN系列号)后来应该都发到了用户处了,但是我没有联系过用户途家……具体用户需求部我当时是不清楚的,但是我只是收到一封用户张成让我推荐代理商的邮件,我没有直接接触过用户……

问题16:你是否见过用户合同?……

W答:没有见过合同……”。

2019年10月18 日的面谈总结确认载明:

问题7:在2019年4 月份你有一张book的订单用户为北京大学,Deal ID19039614……代理商广州科天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描述以下这个订单的项目机会是怎么来的……

W答:Deal ID19039614的这个项目机会是广州科天拿到的,然后他们联系的我,因为广州科天服务能力比较强,这个项目他们又有客户关系,所以主要是广州科天主导的,我是站在后面的……我这边拜访的用户是信息化部门的主任某某,主要负责北京大学所有招标项目;用户联系人D是某某手下的人……我没有管用户要过名片,我都是侧面从代理商处了解到用户身份……

问题12:你是否见过用户合同?此单你下单的依据是什么?

W答:没有见过合同,下单依据就是中标书……

问题15:请问这个单子的产品目前在哪儿?此单产品已经发到用户处了吗?

W答:我为了别的项目在校园里见过D,他跟我确认收到产品了……

问题17:用户确认他们还没有让代理商发货,请问此单产品目前在哪儿?用户确认你发给SE的产品清单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请问你是否知情?并解释原因。

W答:我不知道这个事情”。上述两份面谈总结确认均显示有王某签字确认的痕迹。

王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称系被迫签署,主张19321180 号订单并非其录入信息,其确为该订单的销售经理,但据其了解,该订单代理商和最终用户均为赛尔网络,故信息录入没有错误,其不清楚赛尔网络是否将此订单货物给了途家,其与赛尔网络不存在串通行为;19039614号订单实际并未成交,也未发货,该订单产品外流与其无关,D可以作为北京大学代表,订单未成交的原因系北京大学延迟了购买计划,并未对思科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王某未就其被迫签署两份面谈记录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称其2019年12月5 日至2020年1月6日为病假,思科公司在其法定医疗期内违法将其辞退,王某就其主张提交电子邮件证明订单不是其提交,途家的订单其不知情。思科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称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不属于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订单不管是否是王某创建,订单是王某负责的,其是销售经理,面谈记录中其也承认是其负责的,其要对订单的准确完整负责,邮件往来只能证明表面的来往,但是其在面谈记录中承认了真实情况。

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未就其被迫签署两份面谈记录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两份面谈记录法院予以采信。

2019年9月5日面谈总结确认显示19321180号订单由王某负责,赛尔网络不愿意让其直接接触用户,其不知道实际用户是谁,没有直接接触过用户,且未见过合同;2019年10月18日面谈总结确认显示19039614号订单王某仅从代理商处侧面了解用户身份,其未见过合同,D与其确认收到订单产品,其不清楚订单产品外流情况。王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其虽主张19039614号订单未成交,但其称D与其确认收到订单产品,王某亦未就订单未成交提交反证,故法院对其有关订单未成交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王某作为上述订单的销售负责人员,未与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直接接触,且未尽到核实用户实际身份的义务。王某认可《思科中国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根据《思科中国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提供准确销售信息守则,思科公司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系合法解除。

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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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5-3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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