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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互助、尊重隐私,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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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U2
发布2022-06-02 15: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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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6-02 15: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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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月28日)是国际数据隐私日(International Data Privacy Day),旨在提升对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意识,推进保护隐私和数据的行动。

遗憾的是,大量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各种群(小区业主微信群、校友群、商业群等)里转发,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并面临数据泄露后的各种风险,如身份冒用、诈骗、敲诈。

这其中,有很多是返乡的高校学生,还有很多近期去武汉出差、在武汉工作春节返乡人员,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乘坐的车次、家庭住址门牌号等各种敏感信息。

因为信息泄露,有很多返乡人员收到了骚扰电话和信息。比如,有陌生人通过手机号码在微信上发起好友申请,然后发送“武汉的请回去”、“劳驾自行在家隔离二周”、“武汉毒人害人害己”等骚扰信息。

殊不知,上述个人信息泄露,已经违法了。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立法的路上。


疫情面前,需要大家团结互助,共同克服难关,个人隐私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如果您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的违法行为,可向网信办举报,地址:12377.cn 。

本文参与 腾讯云自媒体同步曝光计划,分享自微信公众号。
原始发表:2020-01-28,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本文分享自 数据安全架构与治理 微信公众号,前往查看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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