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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硬刚:判定采购活动违法,中国联通 1880 万大单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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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6-24 1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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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6-24 1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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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一部手机游青岛”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 18810000.00 元。

采购需求:

青岛市“一部手机游青岛”建设总体框架是“1中心+3平台”,即:建设1个文旅大数据中心,支撑文旅大数据应用;开展3个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文旅信息化建设流程再造。

“1”个文旅大数据中心,构建文旅数字中台,依托“城市云脑”数字云平台建设能力,反哺智慧文旅建设,布建多源数据接入与共享通路,汇聚景区/景点/场馆、公共交通、酒店/民宿/餐饮、舆情评价、其他政府部门及单位、涉旅企业等信息数据,为文旅活动提供多网融合、异构兼容的大数据服务支撑能力。

“3”个综合性服务平台,即(1)建设文旅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管、趋势研判、协同联动的能力;(2)建设游客公共服务平台,为国内外游客提供多样化、泛在化、便捷化的服务与体验;创新运营,精品化服务,打造持续健康的运营造血能力;(3)涉旅企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文旅企业赋能,提供普惠化、均等化的数字工具支持,提升文旅企业的产品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项目需求分析、开发调试等工作,进入试运行阶段,12个月内完成测试、整改、培训及验收等工作。

建设清单一览表:

中标结果

2022年1月30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8798800 元中标。

主要标的:

报价表:

评审结果:

质疑和答复函

2022年2月14日发布《质疑和答复函》,详情如下。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质疑函: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蓉咨招标有限公司,答复函:

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4月8日,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一部手机游青岛”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FCG2022000001

二、项目名称: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一部手机游青岛”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青岛蓉咨招标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评审公正性存疑。专家技术部分评分呈现明显的一致性,怀疑评标委员会评委在评分过程中没有进行独立评标,通过违反相关规定的手段排斥其他合格投标人。

投诉事项2、招标过程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要求执行,本次项目共6家供应商参与报价,其中三家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投诉事项3、企业认证造假。招标企业认证评分部分要求提供《隐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经查询整个认证体系中仅有《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无本次要求隐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事项1,鉴于采购文件部分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定不合规,影响采购结果,不再进行审查。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驳回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部分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定不合规情形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废标公告

2022年4月8日发布废标公告,根据青岛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处决字[2022]12号)的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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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6-2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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