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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刚甲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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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7-07 13: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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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电化教育馆)发布《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234 万元。

中标结果

2019年6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755000.00 元中标。

评审结果:

法院判决

2022年7月5日,法院发布《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化教育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电化教育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被告解除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立即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完整、正确、准确的应用系统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支持等;

3、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02453.9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700000元,被告还须支付余下合同款102453.92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3250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5月,被告对“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电化教育馆)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原告参加投标并于2019年6月11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被告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但是,被告却不按照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合同,而是第一时间向原告表示原告做不了这个项目。并且,在没有广州资源交易中心或原评标委员会参与的情况下,被告竟单方面要求对原告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

2019年8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招标文件,本合同项目内容系对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应用系统(包括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维护服务等19个子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其中一部分为“维护内容”,一部分为“开发内容”,该项目工期要求为一年。

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强行要求在合同中增加招标和投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苛刻条款“要求在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超出招标文件对项目工期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极大加重了原告的负担,该行为本身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相关规定。

纵观被告的行为,一方面,被告强行对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限定一个时间极为紧迫的工期;另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却又不配合提供项目支持甚至设置障碍,交接的项目原始资料存在不齐全、缺失、错误、与实际生产环境不符、甚至无资料等严重问题,对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以及其他系统的顺利实施造成极大障碍。

根据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就该合同项目,被告首先有义务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支持,配合提供该项目所需的完整、正确、准确的交接资料,包括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技术架构说明、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系统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接口规范及说明、系统用户操作说明书、系统FQA、系统部署说明、维护手册、历史故障记录、历史验收文档、遗留问题记录、服务器资产清单、应用及数据库部署情况、系统访问地址、账号密码、系统源代码、数据库备份文件等。

就该项目,原告的合同义务是在原有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开展日常维护和部分需求开发,因此,原告首先需要获得原有应用系统的完整、正确、准确的原始资料,在此基础上,才能全面、快速、准确地了解、掌握该应用系统,才能准确、高效地进行系统维护和需求开发。

由此可见,确保项目交接资料的完整、正确、准确,是该项目顺利开展和完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被告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

尤其是,在被告额外提出“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非常紧迫的工期要求情况下,被告更应该、亦必须配合提供完整、正确、准确的项目资料,积极配合提供项目支持。

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被告交接资料不齐全、缺失、错误、与实际生产环境不相符合、甚至无资料等,以及存在其他不配合提供项目支持、甚至设置障碍的行为。

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要求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旧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倍感无奈,亦令人费解。

2019年12月9日,被告竟强行锁定原告堡垒机账号,并限制原告访问应用系统,致使原告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系统开发和运维工作。

被告的上述行为对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了极大障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系违约方。原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系一家在政府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服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州本土企业,成立十余年来,先后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众多政企单位成功提供信息通信系统运维项目服务(均与本合同项目类型相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已在业内形成良好的口碑。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始终秉持一贯的诚信、专业和契约精神,为该项目的开展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做了大量工作,即使是在“被告拖延签订采购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的规定)”、“被告强行对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限定一个时间极为紧迫的工期”以及“被告不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完整、正确、准确的原始资料、不配合提供项目支持、甚至设置障碍”的艰难情况下,依然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完成了学籍和统计系统等系统的需求开发,以及进行系统维护,努力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作为违约方,竟单方面擅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该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无效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总价为1755000元。原告为此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管理成本,截至2019年12月9日,原告已投入成本共计802453.92元(注:2019年12月9日,被告强行锁定原告堡垒机账号,此后原告工作人员无法开展系统开发和运维工作,故合同款暂结算至2019年12月9日),减去被告已支付的款项700000元,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2453.92元。

原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可得合同总价1755000元。

但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系统开发和运维工作,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公布的各行业平均利润率,服务业平均利润率为9%-15%,IT业属于服务业。因此,若被告没有违约,在合同正常履行至到期终止后,原告可获得的利润为1755000×15%=263250元。即,被告须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3250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因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解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原告未按期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开发,逾期已超过30天,被告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

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9月4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系统交接,并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的开发需求确认,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原告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之后,因项目开发平台于10月25日出现网络故障,被告同意开发竣工日期延期至10月30日。

但截至12月9日,原告仍未完成系统开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原告已逾期开发超过30天的情形下,被告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收了《解除合同通知函》。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多次违规操作,擅自下载系统源代码,严重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下称保密协议)之约定,被告亦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

原告存在严重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行为包括:

(1)于2019年10月27日及30日将正式服务器源代码及数据库文件下载到外网。

(2)于2019年11月11日14:48,经外网(IP地址:*****)登录运维工作专用堡垒机,并从正式服务器(******)下载科研系统项目源代码到主机(*****)(目录:D:\pageket\),在下载科研系统项目源代码后,使用JavaDecompiler工具对该源码进行了反编译;根据保密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乙方及其雇员、顾问,必须在甲方提供的网络环境及平台中对代码进行开发,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系统源代码、文档等资料,私自拷贝至其他环境”,由于项目涉及广州市教育局多个敏感系统,关系到大量用户的信息安全,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下载系统源代码、文档等资料,私自拷贝至其他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保密协议第三条之规定,被告有权终止双方具体业务合作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不超过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总金额30%,及赔偿被告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三)原告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

除前述统计和学籍系统外,招标文件及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还涉及其余17个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这也是原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

但截至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未有能显示原告已针对其中的VMWARE虚拟云平台、云备份系统及负载均衡系统、广州市高等教育统计分析系统、中职与特殊教育等信息化支撑平台(“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信息化支撑平台)、广州市教育局财基网,广州市教育局政务综合信息平台、移动办公、督办维护项目共六个系统已实际开展运维工作的过程文档。

换言之,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完全履行其对19个子系统的运维义务。

同时,原告投标文件第1.3.6条运维工作报告第1.3.6.1款维护工作周报承诺:“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周末提交维护工作的周报,周报应描述本周维护工作的完成情况和下周维护工作计划”,然而,原告一直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在监理单位的反复催促之下,终于在2019年11月19日、11月24日才提交上述周报、月报。并且,原告提交的9月、10月两期月报内容高度一致,存在明显的拼凑痕迹,根本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运维情况,纯属敷衍。

因此,原告未对项目项下的19个子系统开展运维工作,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亦已构成严重违约。

(四)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3人进行驻场专职维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完成开发及日常运维工作。

根据合同第二条服务具体要求第四款技术服务的方式约定,原告须提供3人进行驻场专职维护工作,但原告未履行该项义务。

监理单位于2019年11月11日发出的《项目质量整改通知书》针对此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告于11月12日的项目实施质量整改专项会议也专门针对此问题提出要求。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3人进行驻场专职维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完成开发及日常运维工作,亦已构成违约。

(五)原告还存在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造成被告被投诉的严重后果。

2019年10月28日,原告未经被告允许,擅自将“广州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密码为“1***6”和“a**in”的用户统一修改密码为“q****q”,严重影响平台用户的使用,导致整个广州市的全体师生无法登陆该平台开展工作,被告因此被众多师生投诉至12345平台,广州市教育局的工作亦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原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被告最终于2019年12月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锁定堡垒机账号,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收了《解除合同通知函》,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该日依法解除,被告的解除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以被告资料移交不全为由导致其无法按期完成开发的理由不成立,其系因其自身能力不足、缺乏足够沟通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这根本不可归责于被告。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凡涉及在原系统上进行代码升级,招标方可提供入学报名系统的源代码及数据字典等资料给中标方使用”,即被告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提示,可以提供的资料为源代码及数据字典,原告在投标及签约时对此亦应是明知的。

2019年9月4日,原告签收学籍系统与统计系统的源代码及数据库文件,被告与原运维单位已完成交接资料义务。至于原告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技术架构说明、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系统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接口规范及说明、系统用户操作说明书、系统FQA、系统部署说明、维护手册、历史故障记录、历史验收文档、遗留问题记录、服务器资产清单、应用及数据库部署情况、系统访问地址、账号密码、系统源代码、数据库备份文件等,并非系《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被告有义务提交的文件。更为重要的是,原告上述所列的文件均不是完成系统开发的必备文件。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掌握了源代码及数据库文件则已具备开发的条件。更何况,原告所列的上述材料中诸如历史故障记录、历史验收文档、遗留问题记录等系由前运维单位保存,被告也根本无法向其提供。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资料移交不全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

(二)原告认为被告资料移交不全的观点亦与其在本案的主张自相矛盾。

原告本案中反复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完成了学籍和统计系统等系统的需求开发以及进行运维工作。即原告承认双方的交接资料已满足开发需求条件,否则,原告根本无法完成工作内容。

然而,原告却在起诉状中称“由此可见,确保项目交接资料的完整、正确、准确、是该项目顺利开展和完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被告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系违约方”,原告一方面说自己已经完成开发,另一方面又说被告不能为其提供完成项目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两者之间相互矛盾。事实上,被告已经提供开发所需的必要文件,即源代码与数据库文件。原告自身能力不足导致项目进展困难,却将责任推卸至被告身上,错误地归责于被告交接材料不齐全、缺失、错误,与生产环境不相符合等原因。

(三)原告认为被告资料移交不全的观点亦与其此前向被告提出的申请矛盾。

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申请延长竣工日期至2019年11月3日,原告在该申请表中以科研系统开发系临时增加为由申请工程延期,并未提及由于被告交接资料不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按照原告在起诉时的主张,若被告资料移交不全确实给其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导致无法开工的,原告在此工程延期申请表中必定会作为重要理由。相反,在合同约定的20个工作日的开发期内,原告根本未再做任何提及,其只是在已发生逾期完工的情况后,又再次搬出资料移交不齐等理由,这正是原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贯体现。

三、《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并未对招标文件确定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原告签字盖章的行为即为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约束。根据招标文件第17页2.2条需求内容之项目工期要求:“对项目需求内容的应用系统进行一年运维”,此处的工期针对的是系统的运维部分。

招标文件第18页3.1条:“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主要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列举招标项目涉及的所有系统运维及开发工作内容,即原告在投标前知道且应当知道涉案项目包含少部分开发内容,原告的投标文件第1页1.1进度计划、第三页1.2履约进度计划表,均提及“处理紧急的开发和配合需求”系其计划的一部分,即为对招标文件3.1条:“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主要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具体工作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响应。由于招标文件只针对运维部分释明一年期限,因此,合同第二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开发部分的期限,不存在任何实质性修改。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在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时,从未对该合同条款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表示合同内容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前述,基于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告已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依法解除,且系因原告的过错而导致合同解除,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被告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或过错,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大量失实的主观言语,其主要目的是意图混淆视听、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断。

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必须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帮助法庭查明真相,但原告在本案提交的大量证据均与待证事实无关,除此之外,更是违背“证明内容应客观记载待证事实”的原则,在证明内容中加入大量失实的主观言语,恶意污蔑被告。

部分摘录如下:在证据1中,将经双方协议一致的细化条款描述成为“被告强行要求在合同中增加……的苛刻条款”;在证据37中,将被告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曲解为“被告认为原告抢了项目……”;在证据43中,仅凭一张简单的《中标通知书》竟然企图作为抹黑被告的证据,意图证明被告第一时间向原告表达“你们做不了这个项目”;在证据44中,将被告依法要求其对投标书的错误作出澄清,说成了“被告在没有广州资源交易中心或原评标委员会参与的情况下,竟然单方面要求对原告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被告以所谓的原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大做文章……”;结合原告一开始就误认为所谓的项目“水很深”之类的表述。原告从一开始就对被告存在严重的不尊重和误解,由此也导致其在本案中依然提交上述主观性描述甚至与其提交的证据之间毫无联系,目的就是混淆视听、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断。被告作为负责广州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工程的招标单位,为推进广州市教育系统的信息化进程,每年负责几十个信息工程的招标及跟进执行,被告有义务、有责任将招标的工程项目落到实处,监督及管理项目各项进展,避免有浑水摸鱼、鱼目混珠的现象出现,避免浪费政府财政支出。本案原告确实存在众多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招标项目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用户大量投诉,为此才不得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2、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7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55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因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中保密义务的违约金5265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第二条服务具体要求第三款约定:“本项目中涉及系统开发的内容,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需求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其他系统需求开发……”,另,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乙方应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各项系统进行运维,如出现以下情况,属于违约: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避免造成甲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合同总金额1%支付违约金,该项惩罚上限为合同总金额10%,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追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不超过双方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收益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该保密协议属于双方在执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符合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首期服务费70万元。

2019年9月4日,双方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源代码及数据库资料交接。

2019年9月26日,双方完成开发需求确认。

按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逾期30日未完成,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除前述统计和学籍系统外,招标文件及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还涉及其余17个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

原告投标文件第1.3.6条运维工作报告第1.3.6.1款维护工作周报承诺:“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周末提交维护工作的周报,周报应描述本周维护工作的完成情况和下周维护工作计划”,然而,原告从未针对除学籍、统计及科研系统以外的系统提交运维周报,未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构成违约。

2019年12月9日,由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锁定原告的堡垒机账号。

2019年12月20日,原告签收《解除合同通知函》。

除此之外,原告提供服务期间多次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保密协议,包括:

1、原告擅自下载科研系统数据库脚本文件、科研系统数据及统计系统2018年备份数据,违反保密协议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款规定:“乙方及其雇员、顾问,必须在甲方提供的网络环境及平台中对代码进行开发,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系统源代码、文档等资料,私自拷贝至其他环境”;

2、2019年11月11日14:48,原告经外网(IP地址:xxx)登录原告运维工作专用堡垒机,并从正式服务器(xxx)下载科研系统项目源代码到主机(xxx)(目录:D:\pageket\),在下载科研系统项目源代码后,使用JavaDecompiler工具对该源码进行了反编译;

3、原告未经被告允许,擅自将“广州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密码为“123456”和“admin”的用户统一修改密码为“Uj9a8@s37j”,严重影响平台用户的使用,导致被告被投诉至12345平台,广州市教育局的工作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以上第2.3项违反保密协议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款关于“乙方及其雇员、顾问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信息系统资源;不得擅自对甲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甲方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对甲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规定。

针对原告的各项违约行为,被告有权依照保密协议违约条款主张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

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辩称: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单方面擅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该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无效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要求原告退还70万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1755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事实上,被告是违约方,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原告不存在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的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526500元及所谓的律师费3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退一万步讲,假定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全部合同款并承担巨额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原告的所有行为均系为了帮用户解决问题,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为了合同正常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不会、也没有造成被告的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经济损失。假定原告存在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如此高的巨额违约金,属于畸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即使最终认定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将违约金降低为零。

(二)此前被告与原告协商终止合同,并进行工作量核算时,被告也从未提出其存在经济损失(从常理上讲,若造成巨额损失,被告必定会提出),反而是被告同意对原告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并认可原告对工作量的核算方式。

(三)自2019年8月签订合同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为此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为被告实际开展了大量工作,包括系统维护工作、需求开发工作、安排工程师驻点支撑等,已投入成本合计802453.92元。

(四)假定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在原告已为被告实际提供了大量服务被告也接受了相应服务的情况之下,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全部合同款也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故请求法院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撤销。

(五)在和解阶段,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原告作出巨大让步,工作量核算金额按38万元计算,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承担3万元违约金,因原告不是违约方,被告才是违约方,故原告拒绝了被告这一无理要求。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1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成为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电化教育馆)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CZ2019-0543)的中标供应商。

2019年8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刘涛向被告工作人员陈志斌发送邮件,称:“经过上午与您沟通系统交接相关事宜,现发送系统交接资料清单给您,烦请您协调各系统厂家及运维公司于本周五前提供附件所需资料,以便后期我司顺利开展运维及开发工作。”该附件包括系统文档、运行环境、源代码,其中运行环境包括系统访问地址、账号密码。

2019年8月28日,原告(乙方、中标人)与被告(甲方、采购方)就上述《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包括:……第二条,服务具体要求。1.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事项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甲方需求。2.本项目涉及相关系统的交接工作,乙方应在甲方组织安排下,参加项目交接会议,完成书面的项目交接方案供甲方审查,并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完成交接。3.本项目中涉及系统开发的内容,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需求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其它系统需求开发,如第三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接及需求确认的情况,开发工作时间将会延迟;所有开发在通过甲方测试验收后上线,保障甲方各项系统的正常运行。4.技术服务的方式。……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审定乙方拟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乙方健全应有的制度规程、工作规范等。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管理制度,编制管理年度计划,并经甲方审定后实施。……7.乙方的服务人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岗证,要严格政审,没有刑事犯罪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聘用要经甲方审定,同时,乙方的服务人员须听从甲方调动指挥。……9.招标文件及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义务。第五条,合同付款方式。合同总价为1755000元。该合同总价是对应货物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合格之前及各种上门维修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与监理确认计费时间后,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乙方自计费时间起,提供六个月服务后,经甲方与监理确认就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5%;……第六条,违约责任。……(二)乙方应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各项系统进行运维,如出现以下情况,属于违约: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避免造成甲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合同总金额1%支付违约金,该项惩罚上限为合同总额10%,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追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第九条,其他。(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及其雇员、顾问,必须在甲方提供的网络环境及平台中对代码进行开发,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系统源代码、文档等资料,私自拷贝至其他环境;乙方及其雇员、顾问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信息系统资源,不得擅自对甲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甲方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对甲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不超过双方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损失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收益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同时,守约方有权终止双方具体业务合作合同,并按违约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且该合同版本为被告提供并允许原告修改。为此,原告提交了原告内部人员于2019年9月27日的QQ聊天记录、原告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发被告人员陈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发送《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电子文档的邮件。

原告提交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原告出具的《投标文件》总体技术方案(节选),拟证明: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工期为一年,但被告强行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在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的苛刻条款,超出招标文件对项目工期的规定,使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变化,极大加重了原告的负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学籍系统、统计系统等19个系统的开发内容与维护内容进行了描述,根据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就该合同项目,被告有义务配合提供项目支持,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交接资料,并就项目工作交接方案及交接内容明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部分记载:对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应用系统进行一年的运维,应用系统包括: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平台、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广州市中职管理系统、VMWARE虚拟云平台、……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系统、广州市教育局财基网等19个系统;项目工期要求为对项目需求内容的应用系统进行一年的运维。《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项目需求”部分记载:凡涉及在原系统上进行代码升级,招标方可提供入学报名系统的源代码及数据字典等资料给中标方使用。原告出具的《投标文件》记载其中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内容包括开发内容、维护内容、基础数据维护;第5.3.2.6.4条故障处理交接部分第5点记载:在后续的交接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容要求开展交接工作,从而能有效避免交接内容的遗漏,其中第14项为“系统账号列表”。

2019年8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刘某向邮箱地址为220×××@qq.com的相对方发送邮件,称:“郭工,目前我司已与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签订合同,并于8月7日现场沟通后发送系统交接资料清单,但一直未收到任何交接资料,现请下周三(9月4日)之前将系统交接资料提供给我司,以便我司进场开展运维及开发工作,附件为系统交接资料清单。”该邮件还抄送被告工作人员陈志斌。该邮件的附件与2019年8月7日的邮件附件一致。

2019年9月4日,原告确认收到涉案项目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源代码、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测试数据库文件、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源代码、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测试数据库文件。

2019年9月9日,原告(承建单位,参会人员为刘涛等4人)、被告(建设单位,参会人员为陈某某)、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监理单位,参会人员为邓某某)、深圳开维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承建单位,以下简称开维公司,参会人员为郭某某等2人)召开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启动和学籍、统计子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该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如下:

一、承建单位汇报内容如下:……2.上周以来和原运维单位沟通对学籍、统计子系统的技术文档进行交接,收到了系统的源代码、数据库、字典几部分资料。3.已安排技术人员对收到的代码进行部署及校验,但由于没有任何技术文档及技术交接,部署过程中一些问题暂无法解决,也多次向原厂家寻求协助但对方拒绝配合;……希望原运维单位协助进行需求介绍及讲解系统功能情况,对方也以各种理由拒绝不配合,以致项目需求调研无法开展。

二、原运维单位的回应和意见如下:1.2019年9月4日,开维公司已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和现项目的合同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向原告提交并拷贝了学籍、统计两个子系统的源代码、数据库。2.之前原告技术人员以开维公司提供的数据库不完整从而无法正常部署系统为理由,对此,今早,开维公司让原告技术人员现场拷贝数据库并部署数据库后,原告技术人员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3.开维公司已将完整的学籍、统计子系统源代码、数据库提供给原告,如因原告技术人员能力原因无法部署系统,开维公司无义务协助原告部署系统及功能讲解。4.市平台统计系统的数据需要原告自行与省平台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协调获取。

三、监理单位提相关的要求和建议如下:1.要求承建单位每周/月要提交项目周/月报给到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6.项目涉及广州市教育多个敏感系统,系统运维关乎教育系统的各个平台的故障应急、优化配置、性能调整、数据检查恢复、数据库维护和备份、功能模块的维护、日志记录存档等功能的稳定,新旧运维单位严格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提交各种技术资料,对系统如期的进行系统对接和开发需求的确认,使项目能安全、正常、有序地推进。

五、开维公司对学籍、统计子系统的开发需求(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具体条款)就原告与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讲解和说明。六、最后各方讨论如下:下周三召开专题会议对其余子系统进行技术文档和系统交接,并对剩下需要开发的子系统进行需求讲解说明。

2019年9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刘某向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某发送《项目情况说明》,表示其在没有任何技术性文档及系统交接的情况下,目前项目达不到开工条件,请求被告协调安排:督促原厂家按照原告所列的系统交接清单要求提供完整的交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协调要求项目中与系统相关原厂家积极配合原告进行系统环境搭建,并对项目系统做技术性交接;协调项目中涉及有开发需求的系统原厂家(包括但不限于学籍和统计两个系统)及相关业务部门需求负责人配合原告开展需求调研。

2019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监理单位发送《项目实施运维方案》。

同日,监理单位人员邓某某在QQ群中表示,“纪委要求开发的需求内容,这个得先行处理”。

2019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及《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同日,原告人员刘某在QQ群中表示:提供给原告的资料有限,很多需要原告自己研究查看添加,原告已经尽量缩减这个周期,以目前的条件只能给出这样的计划。

原承建单位开维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表示:作为一个没有参与开发的厂家来做运维,这些情况都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投标的时候应该有应对方案,不是影响工期的原因,开维公司的工作已完成。

2019年9月29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及广州市教育局建设规划处参加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的统计系统需求调研会议。

2019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0万元。

2019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称:统计系统和学籍系统需求9月26日才进行最终确认,按照合同约定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完成开发,但为配合安排科研系统纪检要求功能抽调了资源支持,针对此特殊情况原告在进行统计系统和学籍系统实施计划安排时从10月8日开始,还请理解并批准10月8日开始20个工作日完成开发。

2019年10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刘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发送《项目会议纪要》,表示该纪要是监理单位受被告要求与其进行项目沟通会议纪要。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员陈某某应原告人员刘某的要求向原告开通外网ip:****75端口8080。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监理单位申请工程延期,并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合同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申请延长竣工日期至2019年11月3日,延期理由为:1.9月26日双方确定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原告计划9月27日开始开发,需求确认期间,临时插入了科研系统需求,并要求10月8日前完成开发,更新上线测试环境;2.9月27日开会沟通科研系统开发周期并确认优先开发,因科研系统需求临时插入,考虑合同条款要求,原告会上提出“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从10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并做沟通协商;3.原告于10月4日完成科研系统需求开发,并于10月8日启动了开发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计划在11月3日完成上线工作。该申请表的“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处”有手写内容“因本项目开发平台20**年10月25日出现网络故障,同意学籍、统计系统开发竣工日期延期1天完成,不同意学籍、统计系统竣工日期延期申请至2019年11月3日”,落款日期记载2019年10月30日。被告在该申请表的“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处填写“同意监理意见。9月27日会议没有收到承建方关于学籍、统计系统的议题”并盖章。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员梁某要求原告人员对数字教育城的用户的弱密码进行排查。

2019年10月30日,梁某向原告人员表示排查弱密码并不是要修改密码,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用户密码。原告人员表示以为被告说的“处理”就是修改弱密码。梁某强调以后相关操作都要经过被告同意。

2019年10月31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开维公司(原承建单位)参加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学籍、统计系统开发成果演示会议。该会议纪要记载:

一、原告对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学籍、统计子系统需求说明书中涉及的功能进行演示汇报,经演示后发现问题如下:A.学籍系统未完成开发的区间内容:1、3.1.1.1.1异动管理1。……2、3.1.1.1.2异动管理2。……12、3.1.2.9.3学校规模修改审核。注:因学籍系统各功能环环相扣互相关联,所以部分已完成功能受未完成功能区间内容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所以未完成区间部分的内容包含且不限于以上内容,最终完成开发的结果以系统通过用户测试,正式上线运行为准。B.统计系统未完成开发的区间内容:1、3.1.2.1维护学校的用户及权限,按需修改,新增学校初始化账号的新增与配置。……注:因统计系统未完成的内容太多,基本没有关于新功能的演示内容,所以目前没有依据对统计系统做完成情况的一个判断;所以未完成区间部分的内容包含且不限于以上内容,最终完成开发的结果以系统通过用户测试,正式上线运行为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原告今天演示的学籍、统计两个子系统进行了检查、核对,逐一按照需求确认书的要求进行了校验,并指出原告在学籍、统计两个子系统的开发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没有按照需求确认书中所列的内容完成开发,不能按时如期让学籍、统计上线运行,严重影响了系统各级用户的日常使用。

三、监理单位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1.要求承建单位补充提交系统完成开发的测试方案、测试结果、测试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为更好的管控项目质量和进度,已经多次催促原告及时提交开发周报、运维周报等施工管理文档,至今为止还没有收到,现责令马上整理提交;3.因今天系统完成情况未能符合合同要求,责令原告与会人员汇报公司,2019年11月1日拿出解决方案,并回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四、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如下:1.鉴于目前的学籍、统计子系统的开发情况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已对市教育系统各级用户的日常办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现要求原告2019年11月1日拿出解决方案,并回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要求原告联系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严科,汇报系统演示会上统计系统的开发完成情况;3.市教育信息中心会安排组织由中心领导主持的学籍、统计的开发问题专题会议,要求原告对项目所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应对方案。

2019年11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刘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发送《项目过程说明》,内容提及因纪委要检查科研系统,被告临时紧急插入科研系统开发任务,并要求须在10月7日前完成开发,原告提出因临时插入科研开发打乱正常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要求将学籍和统计系统开发时间从10月8日开始计算。

2019年11月5日,原告人员刘某向监理单位人员邓某某发微信表示申请重新对系统进行需求梳理、确认,并承诺在需求得到完全确认后,在1个月内完成学籍系统和统计系统的需求开发工作。邓某某仅表示,“学籍的业务部门就是信息中心,统计是严科的处室”,刘某表示,“没有进行正常的需求调研,仅是让我们结合招标文件自己理解,这个你也清楚的呀。需求中也有很多是隐含需求及不明确的”,邓某某未再对此回复。

2019年11月6日,原告、被告以及监理单位参加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广州市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弱密码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会议。

2019年11月7日,原告人员刘某向监理单位人员邓耀峰发微信称,“教育中心项目我们本来已经按照业主的意思外包给开维,但每次跟开维谈好后有变,毫无诚信,没办法继续往下来,现在项目又只能我们继续接手做,又要给您添麻烦了,希望后面多多支持”,但邓某某并未对此予以回复。

2019年11月8日,原告人员刘某向被告人员梁某发送《关于数字教育城弱密码解决方案》,梁某质疑方案中的处理时间,并表示原告已经拖了一个星期了,安全问题不能过夜。此后,梁某在微信群中要求周一完成。

2019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监理单位发送邮件,称:科研系统功能今天上午经教育局李科确认可以安排上线,现需提供正式环境服务器、系统相关账号信息及系统更新所必须资料给原告进行更新上线,考虑到教育局已发通知11月11日启用新开发功能的紧急情况,烦请协调原厂今日17时提供。

2019年11月12日,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参加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实施质量整改专项会议。

2019年11月13日,原告人员刘某通过QQ向被告人员梁某表示徐工告知数字教育城跳板机存在安全问题无法访问,表示其一直无法连接。对此,梁某称机器有问题故断开连接,现在给原告开另外的线路,并表示已经在处理。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原告向被告、监理单位发送邮件,称:目前学籍系统优化过程中发现还是存在一些缺失代码情况,导致进度受阻,要求提供完整代码及学籍系统正式环境服务器地址、账号密码、部署信息表。同日晚上,原告工作人员刘某向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某、项目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邓某某等发送邮件,称:目前教师科研系统在开发及更新正式系统过程中发现交接给原告的代码与正式环境代码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原告在测试环境开发的代码更新到正式环境后会出现错误、存在一定风险,需要被告及监理单位重新提供与目前系统环境代码一致的可编译运行的源代码。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员陈某某回复原告人员关于因131跳板机无法访问xxx服务器要求被告协助安排等问题,表示“请自己走一遍是否能按流程走通取回密码,……2。操作更新代码前,请备份旧的代码,并做好数据库的备份。3.客服做好电话答疑,老师在12345已经发了几次投诉了”。

2019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及监理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其中记载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的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手描述、用户操作手册、源代码、数据库备份以及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系统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书名数、用户操作手册、源代码、数据库备份文件均已交接。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及监理单位发送邮件,称:关于学籍管理系统已知优化需求,于11月15日完成版本上线,并已上线至测试环境中,需被告协助安排11月26日至11月28日进行需求完成部分演示汇报,汇报完成后安排“交接正式环境与我司来分析版本差异”,待版本无差异后,双方沟通确认,系统上线正式环境。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工作人员的内部邮件记载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某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数据核查调试进行的回复。

同日,原告、被告、系统原开发单位开维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参加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学籍子系统需求开发演示会。被告及监理单位根据演示会情况填写《学籍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对照需求确认书功能开发内容(共80项)逐项对功能完成情况进行确认,部分项目评价为未完成、部分完成,学籍系统开发总体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

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及监理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原告对于2019年11月28日的成果汇报演示会作出的答复:原告已按9月26日需求规格说明书完成开发实施工作;汇报中提及的“学籍主管部门1”和“学籍主管部门2”范围及限制进行说明等隐含及延展需求未在9月26日需求规格说明书中体现;对于学校账号下异动管理等三点问题,原告将于2019年12月2日解决完成;针对学籍系统开发总体情况完成结论及补充说明内容,原告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结论有失公允,无法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日,原告人员刘某通过QQ向监理单位人员邓某某表示被告一直不配合,是否因原告最终没有同意将项目外包给开维公司。对此,邓某某并未回复。

2019年12月3日,原告、被告、系统原开发单位开维公司、监理单位以及业务部门广州市教育局规划建设处参加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需求开发演示会。同日,业务部门、被告及监理单位根据演示会情况填写《统计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对照需求确认书功能开发内容逐项对功能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统计系统实际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

2019年12月4日,原告方向被告方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学籍系统演示需求内容,前期确认版的需求内容已全部完成;本次会议上提出的优化需求及拓展需求,不在前期双方确认的需求范围之内;前期提供的学籍系统版本与生产环境不一致,原告继续在这个版本上进行开发优化,后续系统更新上线存在很大风险,需尽快提供与生产环境完全一致版本给原告进行整合;前期学籍系统交接时提供的系统资料严重缺失。该邮件列明需要补充提交的项目资料清单。

同日,原告针对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系统需求完成情况工作汇报的回复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及要求被告按原告提出的交接清单协助提供系统资料,并表示目前提供给原告的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与生产环境不一致、功能缺失以及运行都有问题,无法开展后续工作,需要被告配合提供与生产环境一致的系统版本。

2019年12月9日,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参加2019年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出口流量租赁及应用系统维护项目实施和合同执行专项会议。

同日,被告锁定原告的堡垒机账号。被告表示因原告未按期完成学籍和统计系统的开发且多次从被告的服务器下载源代码及数据库到外网,为了确保广州市教育数据的安全,故被告锁定了原告的堡垒机账号。

2019年12月10日,监理单位出具《项目监理报告》,认定运维完成情况如下:到目前阶段学籍、统计子系统的开发任务未达到合同要求;教师科研系统和数字教育城三期运维的客服对系统、处理流程不熟悉,尤其是未获得用户的批准擅自修改系统的数据,导致发生多起用户投诉。总结部分记载:运维单位派出的技术人员对教育行业应用系统不够了解,不能较好地理解运维项目具体需求,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导致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关系统二次开发工作;派出的技术力量不满足项目实际运行维护要求,不足以支撑全部19个应用系统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给运维工作开展及系统正常运行带来极大不确定性。

2019年12月13日,原告、被告以及监理单位召开项目合同终止协商专项会议。该会议纪要记载:被告意见包括:原告提交的成本统计表是比较科学的一种计算方法;该项目的人员加班安排是原告内部管理问题;原告针对项目的保密协议内容,查看项目过程的相关操作,对业主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合同的协商终止金额要符合相关立项文件的规定等内容。

2019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该函件内容为: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但截至发函日,原告仍未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义务,被告根据合同第六条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并保留追究原告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敦促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广州市电化教育馆)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表示: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被告不配合提供项目所需的完整、准确的交接资料(包括源代码、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以及对项目系统进行技术性交接,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已构成违约;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配合提供项目支持。

2020年1月19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表示根据监理单位的初步核算结果显示,原告签订合同后提供软件维护服务费用合计仅为155313元,要求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

原告主张因教育局人员误操作导致出现系统问题需要原告进行系统维护,由于被告提供的开发虚拟机无法连接服务器,导致无法定位问题、处理问题、以及更新处理结果,故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堡垒机获取科研系统数据库脚本文件进行问题分析。

为此,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廖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给原告开放科研系统及数字教育城正式服务器访问权限的清单。被告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廖某某并非被告人员而是广州市教育协会的工作人员,该证据也无法证明下载源码、数据库文件系基于工作需要,即使原告系基于工作需要获取任何数据文件,也应当先向被告报告相关情况,征求被告的同意后才进行下载操作,否则就是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此外,该聊天记录发生在11月13日至14日期间,但原告首次下载源码的行为发生在11月11日,证明原告并非由于紧急解决系统问题而下载。

原告主张是数字教育城原支撑厂家水晶球公司修改了弱密码,为此提交了其工作人员曾某某与QQ号为67×××50的相对方的QQ聊天记录,显示曾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向该相对方称,“改密码前有没有备份的,帮你背了个锅,梁某老是发火了,说我自己改用户密码”以及“那个改密码,事前梁某老是那边知不知道的,被他骂惨了”。被告表示无法核对聊天人员身份及记录,而且原厂家仍对系统进行操作不符合常理。

被告主张原告擅自修改系统参数,提交了梁某与刘某的QQ聊天记录,但无法看出梁某在记录中提及的具体问题,仅显示梁某称“这个问题很严重啊,不是第一次了,你们都喜欢按自己判断做,不问过业务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刘某称会要求客服人员多与被告人员沟通,梁某表示“如果不是我们要追查,你们还不承认,不是客服人员,不仅仅是科研系统,这个工作操守”。原告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记录截图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擅自修改系统参数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示意原告将涉案项目外包给开维公司,提交其内部人员的内部QQ聊天记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了其内部人员的内部QQ聊天记录,拟证明因科研系统交接提供给原告的代码与生产环境不一致,导致后面的系统更新出现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处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生产环境是现实在用的,涉及广州市全部教职工的敏感数据,开发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而且被告也没有义务提供生产环境。

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告工作人员提供VMWARE管理平台、备份、负载均衡资料用于编写运维方案而于2019年12月6日发送的邮件记录,拟证明截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未提供VMWARE虚拟云平台的基本资料,也未开放原告访问VMWARE虚拟云平台的系统权限。

被告表示:原告并未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具备VMWARE相关资质人员的上岗证,且原告发邮件时已存在未按期完成学籍及统计系统开发的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也于2019年12月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此不可能在上述情况下将VMWARE系统交付给原告。

原告为证明截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锁定原告堡垒机账号,原告投入的成本共计802453.92元,提交了《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类)方案编写规范(2020)》(节选)、《项目实施人员资质清单》及资质材料、项目工作量统计表、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成本统计表。被告表示项目实施人员资质材料未经被告核对,也不是原告为了涉案项目专门配备,被告不应承担所有人员的人力成本,原告未能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运维工作的过程文件,导致无法确定工作量。

被告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发票。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表示因合同已到期,故不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明确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合同约定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的完成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但原告认为应当延期至2019年11月3日。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2、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原告应否向被告退还合同款项并支付未能如期完成开发工作的违约金;

3、原告有无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本项目中涉及系统开发的内容,原告应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交接及需求确认,需求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逾期超过30天,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及《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故原告本应于2019年10月29日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工程延期,被告及监理单位同意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完成,并未同意原告关于延期至2019年11月3日的申请。根据2019年10月31日的广州市教育科研网应用系统维护项目之学籍、统计系统开发成果演示会议结果看,监理单位认为原告没有按照需求确认书中所列的内容完成开发,不能按时如期让学籍、统计上线运行。被告及监理单位根据2019年11月28日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学籍子系统需求开发演示会情况填写的《学籍系统运维需求与功能实际完成情况评价表》记载,学籍系统开发总体完成情况结论为部分完成。据此,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故《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交接资料不齐导致无法完成系统开发的问题。《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项目需求”部分记载:凡涉及在原系统上进行代码升级,招标方可提供入学报名系统的源代码及数据字典等资料给中标方使用。2019年9月4日,原告确认收到涉案项目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源代码、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测试数据库文件、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源代码、广州市“数字教育城”数据统计平台测试数据库文件。原承建单位开维公司也在2019年9月9日的学籍、统计子系统开发需求专题会议上再次让原告技术人员现场拷贝数据库并部署数据库,原告技术人员也已确认数据库的完整性。此外,原告亦未在2019年10月25日的《工程延期申请表》中以该理由申请延期,在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后,原告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明确撤回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调处。如前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3250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原告未能如期完成统计和学籍系统需求开发工作,但其已实际为被告的多个系统提供了运维服务。原告主张其投入成本为802453.92元,但其提交的相应证据未经监理单位或被告确认,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工作成本为40万元。《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要求中系统开发的内容,逾期超过30天,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已付款项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在原告已实际为被告的多个系统提供运维服务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从公平原则衡量,认定原告在扣除其工作成本后应向被告退还300000元(700000元-400000元),同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00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违反《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中保密义务,原告因运维服务需要进行的操作,不违反保密义务。被告主张原告《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电化教育馆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市电化教育馆退还合同款项30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市电化教育馆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电化教育馆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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