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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首页 >专栏 >中兴一销售受贿 19 万:判 6 个月

中兴一销售受贿 19 万:判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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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7-25 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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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7-25 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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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云头条

韩某,男,1973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韩某于2017年在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负责泰康人寿视频会议设备项目的职务便利,为项目代理商北京中乾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向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1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

韩某于2021年11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上述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1、乔某某、李某2、李某3、赵某的证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具的证明材料,泰康人寿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采购供货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电子邮件的截图,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韩某、乔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裁定:

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韩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韩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十九万元予以没收。

中兴通讯概况:

中兴通讯 2021 年营收 1145.2 亿,同比增长 12.9%;净利润 68.1 亿,同比增长 59.9%。

研发投入:188.04 亿

员工数量:72584 人

其中市场营销人员共 8283 人,占比 11.4%

营收构成:

其中直销 846.6 亿,占比 74.02%;经销 297.6 亿,占比 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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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7-2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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