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法院审理查明
谭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XX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3月被该公司辞退,其因此怀恨在心。
2021年1月23日至1月24日,谭某某在龙华区其住处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侵入XX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宝安区的两个网络云服务器账号119.3.xxx和159.138.xxx,进入该公司的法国站、英国站、德国站三个亚马逊店铺,进行了大幅调低商品价格、主动向客户发起退款、调高广告预算、删除店铺货件、删除店铺活动、更改收款账户、更改店铺密码等一系列操作,导致三个店铺的低价订单量激增且部分无法撤销,向客户发起的退款无法挽回,并产生大量广告费用。
经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XX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低价订单及退款订单经济损失共计152.08万元。
2021年2月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华区抓获谭某某,查获其手机1部和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谭某某家属已向XX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该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人麻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谅解;2、谭某某未从犯罪中牟利;3、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4、被害单位存在一定过错;5、谭某某家庭困难。
法院裁定:
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单位在谭某某离职后未修改谭某某亚马逊账号和密码的行为与谭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谭某某系初犯,在涉案犯罪活动中未获利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谭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一台、笔记本充电线一条、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