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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首页 >专栏 >三人各判五年半、五年、四年:技术手段秘密接入内网数据库、窃取多家医院药品数据,获利 200 余万

三人各判五年半、五年、四年:技术手段秘密接入内网数据库、窃取多家医院药品数据,获利 200 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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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8-29 11:10:38
发布2022-08-29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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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收录于专栏:云头条云头条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出生,大专文化,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出生,大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出生,大专文化,北京某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至2021年,刘某、姜某某、吴某某在某1医院、某2医院等多家医院内,多次通过技术手段秘密接入医院内网数据库,获取大量药品编码、数量、金额、单位等药品数据后出售,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

其中刘某分得114.416万元,姜某某分得51.496万元,吴某某分得56万元。

姜某某于2021年2月2日在医院窃取数据时被当场抓获,刘某于2021年2月2日被查获,吴某某于2021年2月3日被查获。

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4.416万元,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电脑4台、主机1台、手机5部、路由器1个。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对账单,户籍材料及刘某、姜某某、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裁定:

刘某、姜某某、吴某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姜某某、吴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刘某、姜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刘某、姜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吴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刘某退缴违法所得,吴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作用相对较小,法院对三人从轻处罚。

继续追缴姜某某、吴某某违法所得,连同在案款,予以没收。在案物品,依法处理。刘某、姜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刘某、姜某某作用相对较小及吴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吴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人共谋后相互分工,姜某某窃取、刘某销售数据,二人作用相当吴某某未直接窃取和销售数据,作用相对较小,但开车接送姜某某并有陪同姜某某到医院内窃取数据行为,且分赃数额与姜某某相当,不足以认定从犯;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综上,根据刘某、姜某某、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姜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吴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继续追缴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元,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四万元,连同在案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四千一百六十元,予以没收。

五、扣押之吴某某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折抵吴某某违法所得;扣押其他之电脑三台、主机一台、手机四部、路由器一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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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2-08-28,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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