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1996年出生,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22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在医学观察隔离点,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19日间,陈某某在安溪县向他人有偿提供大疆无人机破解限高、禁飞区限制服务方案,将下载的“DJI全套”软件及破解教程网站通过远程连接买家电脑操作进行有偿提供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破解服务,共计21人次,获利人民币6,850元。
陈某某于2022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白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公诉机关建议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明,陈某某的家属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理中,陈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陈某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交)。
二、陈某某退缴在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陈某某被扣押的电脑、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