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不得不使用的内联JavaScript中,以下做法相当常见: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
// Code goes here
//-->
</script>
我知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与JavaScript不兼容的浏览器渲染源代码,但这在今天仍然是最佳实践吗?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浏览器都可以解释JavaScript;即使是现代移动设备通常也不会遇到问题。
至于“有何不可?”问:我最近不得不花几个小时调试一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在一些页面中深埋的脚本标记的末尾留下了'-->‘前面的'//’,这导致了神秘的JavaScript错误。
你的工作是什么?这仍然被认为是“最佳实践”吗?
发布于 2009-04-30 20:18:47
我已经不再这么做了。在某种程度上,你只需要放弃你的NCSA马赛克。
发布于 2009-04-30 20:26:11
不,它是首次引入script元素时使用的变通方法的后遗症。今天没有一个浏览器不能理解script元素(即使它把它理解为“应该被忽略的脚本,因为脚本被关闭或不受支持”)。
在XHTML中,它们是非常有害的。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些关于the history of it的文章。
发布于 2009-04-30 20:28:13
不久前我就不再用这个了。此外,根据Douglas Crockford的说法,您可以从脚本标记执行drop the type attribute,因为在大多数浏览器中唯一可用的脚本语言是JavaScript。
https://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80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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