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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申报的通知

沪经信软〔2017〕3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试行)》(沪经信法(2017)231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实施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2.申报单位必须拥有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和相关发明专利;

3.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金额累积不低于50万元,最多可支持前3个销售合同;

4.销售发票开票时间须为(2016.6.1-2019.5.30),且时间跨度不能超过半年。

二、支持领域

(一)嵌入式操作系统、实时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

(二)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三)工业大数据、工业云计算、安全测试、安全监控等平台软件;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同时进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与线下受理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将不予受理或视为初审不通过。

3.线下受理:项目的申报单位需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雪野路1000号10、11号窗口,第一批线下受理截至时间为9月8日。

四、申报材料

1.《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申报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及相关发明专利证书;

4.首版次软件产品第三方测试报告;

5.首版次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如有交付清单,请一并提供)、货款到账凭证;

6.用户应用报告(须用户单位盖章);

7.公司近2年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8.公司近5年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列表;

9.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0.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方面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五、专项评审

我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证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本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积金额的20%。

六、联系方式

七、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附件:【[真实性承诺函模版]】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208F1E877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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