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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的要求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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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1部里有这么一条规定:

就目前国内民航而言,应该有不少公司还无法满足这条规定,主要问题就出在这最后一句话上:“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能够满足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4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

这一句话里其实有两个要求:一个是时间要求,就是与签派室的联系必须在”4分钟内“建立;另一个是方式要求,就是与签派室建立联系的方式还必须得是”语音通信“。这两个要求单拿出一个来,有些航司都不敢说完全没问题,它俩一组合,简直是王炸。

虽然达到这俩要求确实对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有提升,但需要投入的成本也不容小觑。

当初这个要求在R5版121部上发布出来的时候,估计不少人光看着条款就能听到哗哗的烧钱声。毕竟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基本上有且只有安装了卫星电话的飞机才能满足这个要求。而国内航司大部分窄体机都没有卫星电话,想要满足要求只能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加装,这还不算之后的使用和维护费用。

不得不说“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这个要求着实是苛刻了一些。而这个要求到底是怎么来的,今天我们就从国内外的规章文件里找找答案。

一、CAAC

国内的规章文件中关于这条要求的内容不多,甚至在R5版之前121部里都没有这个要求,比如下面这个R4版里的121.97条规定就是这样的:

(CCAR121部 R4版内容)

R4版121.97条里仅规定飞机与签派室之间需要建立独立的通信系统,但既没要求在“4分钟内”建立也没要求必须是“语音通信”

目前能找到最早的支持文件是局方在2011年发布的咨询通告《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里面的8.1.c.(c)条款是这样要求的:

这里面提到的飞机与AOC(可近乎等同于签派室)之间需要在不超过4分钟的时间内建立通信联络,可以算作是明确了“4分钟内”的要求。

但对于“语音通信”的要求,这个文件也没有相应的支持条款。尽管在(c).i条款里要求主要通信方式应为无线语音通信,但这个说法与“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前者对于语音通信的要求是主要方式,并且可用ACARS方式补充;而后者则要求语音通信是必须方式,不能被替代。

二、FAA

FAA规章中关于“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的内容是个有点波折的故事。

先来看一下FAR121.99和CCAR121.97这两个条款的对比:

(FAA现行的FAR121.99条款内容)

(CAAC现行的CCAR121.97条款内容)

从它俩长相上就能看出来,后者基本是照翻前者而来的,所以把前者的历史渊源搞清楚了,后者是怎么来的自然也就清楚了。

仔细看了FAR121.99条款的人应该发现了,直到现在FAR121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要求飞机与签派部门必须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

但这并不能说明FAA没有这方面考虑,恰恰相反,无论是“4分钟内”还是“语音通信”,FAA其实很早就提出来过,也进行过广泛的探讨和研究。

目前能了解到的,FAA最早提出“4分钟内”说法是在1977年的一份备忘录中,当时的文件我没找到,但是在2010年的一份备忘录上转述了当时文件中关于“4分钟内”的要求:

如果按照这个说法,FAR121.99条款中对于“rapid”的量化解释就是小于4分钟。同样的道理,在R5版之前的CCAR121.97条款中,虽然没有明确“4分钟内”的要求,但条款里“迅速”这个词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小于4分钟。

既然FAA在1977年就明确过建立通信的时间要在“4分钟内”,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写进FAR121里呢?

这份备忘录的后半部分给出了一些答案:

FAA本来在2022年曾计划把“4分钟内”,甚至连同“语音通信”要求写入规章,结果遭到了业内大部分人的反对。反对理由也比较充分:通过高频(HF)通信只能在理论上实现这俩要求,如果真正在实际运行中达到要求,只能依靠卫星通信,而卫星通信的安装成本太高。

FAA似乎通过这段话表明了一个观点,就是它从来没有要求过航司必须实现“4分钟内”或“语音通信”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对于这个说法,其实也有一些材料可以佐证。

先说时间方面,也就是“4分钟内”的要求。

还是在2010年的那份备忘录里,FAA自己就认为所谓的“rapid”应该是4-5分钟,而不是“4分钟内”。

另外,美国交通运输部在2007年的一份联邦公报上,非常详细地记录了FAA对121.99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及业内各公司和机构对修订这条规定的详细意见。

比如其中TAOARC(Terminal Area Operations Aviation Rulemaking Committee)就建议建立通讯的时间应为5-10分钟。

以上材料基本能反映出一个事实,就是FAA对于121.99条款中建立联系的时间要求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可以认为“4分钟内”只是FAA之前提出的建议,但并没有被写入规章,更没有要求必须按这个执行。

再说“语音通信”的要求,这个也挺有意思。

最开始,FAA对于飞机与签派部门间通信方式的要求是“two-way radio communication”,翻译过来是“双向无线电通信”。但是由于语言使用习惯的问题,很多人误把radio communication理解为语音通信。

我们前面也说过,如果不依靠卫星通信,飞机实现飞行全程语音通信基本不可能。再加上对radio communication的误解,就有不少人提出疑问,认为这个运行要求几乎达不到。

针对这些疑问,FAA一方面是通过备忘录的形式答复了这些问题,明确说明除非是ETOPS运行,否则不要求语音通信(voice communications),使用ACARS也能满足规章要求。

另一方面通过修订了条款内容,把“two-way radio communication”修改为“two-way communication”,并在修订文件中说明,这么改动的原因就是为了更明确地表明语音通信不是硬性要求,除语音通信外使用数据链方式进行通信同样满足规章要求。

三、结论

通过前面两部分内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对于飞机与签派室之间的通信,在时间要求上,FAA虽然很早就提出了“在4分钟内”的建议,但由于行业内大部分单位出于成本考虑而反对,这个时间要求始终没有被写入规章并执行,到目前还只是一个建议或共识;至于通信方式的要求,FAA则是从始至终从未要求过“语音通信”是必须条件。

相比而言,CAAC就干脆多了,先是在2011年的《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中明确提出了“4分钟内”的要求,紧接着在2017年的R5版121部里又进一步提出了”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的要求。

从这条规定在两个运行体系中的不同走向来看,我们似乎还能看出这两个体系在一些问题上的态度,甚至价值取向。

对于“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这个说法,FAA从有据可考的1977年提出来至今已有40多年,期间经历了漫长的探讨和研究,但由于大部分人出于成本的考虑而反对,最终也没有落地实施。

CAAC最开始大概率是借鉴了FAA的说法,但之后的动作就迅速得多。从2011年到2017年用了6年的时间就把这个事给定死了。尽管实现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比当初计划晚个几年,但在2025年之前国内民航客机全部达到这个要求应该问题不大。

就“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这个要求而言,FAA起步很早,但兜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原地;CAAC起步比较晚,但是迈的步子特别大,甚至有些吃力。可现状是,CAAC确实已经走在了前面。

但这不能说明FAA做的就不如CAAC,“在4分钟内建立语音通信”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成本和安全收益权衡的问题,并且这还是个边际成本高收益低的事,FAA只是选择了经济成本,而CAAC选择了安全收益。

另一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FAA公布了大量的材料文件,里面详细记录了行业内对这个问题的各种讨论和建议,也阐述了FAA的考虑和权衡过程,而这些是CAAC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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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30325A05J3N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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