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数据处理者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重点评估事项
1.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3.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
4.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5.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6.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7.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
1.省级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申报材料齐全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数据处理者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3.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向数据处理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及重新评估
(一)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二)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1.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3.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编辑:陈超律师 010-8882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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