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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存款1.1亿元不到3天被转走,找银行要说法被告知“我们替你还钱了!”警方判了!

近日,上海市发生一件令人惊恐的金融丑闻:一位家具生意人解先生,在一家银行存了1.1亿补偿款,三天不到却被存款行全部私自转走,找到该行讨要说法,却被告知:追不回来了,我们替你还债了!

据悉,解先生原本是山东省人,在上海做家具生意,不幸的是,他的土地被收购,拿到了1.1亿补偿款。为了保险起见,他把钱全部存进了一家知名银行,因为他和该行经常有资金往来,和行长姜某也比较熟悉。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解先生想象的那样顺利,就在一天中午,他突然收到了一条扣款提醒,接着又连续收到了9条,提醒他账户里的1.1亿被分成9次,分别转到了9个不同的账户里。解先生万般懊恼,他的1.1亿就这样消失了。

解先生赶紧联系该行的姜某,可是姜某只是让他去找镇领导,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和解释。于是,解先生们找到了镇领导,但是领导却说他们已经管不了了,因为补偿款已经到账,其他的问题需要自己和存款行交涉。

解先生们前赴后继地去找存款行,可惜却迎来的是冷漠和拒绝,因此,解先生们只好报警,希望能够追回自己的资金。

这起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一方面,人们不禁为解先生感到惋惜,也对存款行和银行业的诚信问题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权益非常重要,不能掉以轻心,需要找到可靠的方法和手段来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

总的来说,这起事件再次提醒人们,金融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自律,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个人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不慎导致的金融损失,既要注意金融知识和技巧,也要找到可信任的金融机构和服务商,注重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

后经民警调查后得知,原来是姜某把钱转走的,解先生这才明白。

姜某承认,钱确实都是他转出去的,不过,是解先生自己欠人家钱没还,他也是受人之托。

可解先生却不认同姜某的说辞,他表示,欠债还钱是自己的事,该行没有权力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替自己去还债,他觉得该行应该把钱归还给自己,可对方却说钱拿去还债了是要不回来的。

解先生称,欠债的其中一家曾经起诉过自己,不过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另外约定了还款日期,对方也没有申请执行,本来想拿到补偿款后去做项目投资,赚到钱后再去还债,没成想自己的计划都被该行给打乱了。

解先生实在想不明白,自己信用挺好的,又不是老赖,更不欠该行钱,该行是受谁之托替自己还债的呢?该行又是怎么知道自己欠债的呢?

虽然因为此事姜某已被调离,但解先生仍然很失落,毕竟自己的1.1亿再也追不回来了。

从法律的角度该怎样定性这件事呢?

一、《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财产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公民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解先生的存款是他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对自己的存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所以,把存款用于投资还是还债,那是他自己的事,该行或者姜某都无权替他做主。

二、解先生把钱存进该行,就和该行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行就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由于姜某的过错造成了解先生的钱被转走,该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姜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把解先生的钱转走,姜某是受人之托,故意而为之,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该行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姜某追偿。

解先生起诉该行,要求归还1.1亿存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

大家觉得这件事是谁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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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Hv4IpHKYtYZm_9JbXZJbm7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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