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戏《底特律变人》中,有一幕引人深思的场景:画家卡尔让仿生人马库斯尝试作画,马库斯在画布上挥毫泼墨,创作出一幅令人惊叹的画作。这一情景引发了一个有趣且复杂的问题:马库斯绘制出的画作的著作权,是属于仿生人马库斯,还是画家卡尔?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明确的:著作权归创作人所有。然而,当创作主体由人转变为人工智能时,著作权归属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在马库斯的例子中,虽然马库斯是画作的直接创作者,但他是由人类编程和设计的人工智能,其创作行为是基于人类赋予的程序和指令。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画作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画家卡尔。
然而,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结果可能会不同。在马库斯的创作过程中,他并非机械地执行卡尔的指令,而是根据自身的“感知”和“理解”,进行独立的创作。这种创作过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画作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马库斯。
然而,现实中的法律并未对此类问题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仍以人类为创作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马库斯的画作著作权归属问题陷入了法律的灰色地带。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马库斯作为一个仿生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能力。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个体才能享有著作权。而马库斯作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也是一个待解的问题。
总的来说,马库斯绘制出的画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到了人工智能的创作能力、法律主体资格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以适应科技发展的新挑战。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法律、伦理、科技等多个领域进行跨学科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找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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