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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网约车聚合平台:聚合平台有确保运力信息真实合规的义务

近日,在北京召开了一场题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安全发展与合规建设”的主题研讨会。来自券商、经济学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就网约车聚合平台目前存在的诸多现象,及权责边界划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与会专家纷纷表示,面对网约车聚合平台这种新兴模式,应当在争议领域尽快订立法律法规,以明确平台的权责关系,促使整个网约车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截至今年4月,网约车聚合平台订单量已达1.69亿单,约占同期网约车总订单量四分之一以上,聚合平台在网约车行业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已经能够影响整个行业的运行发展,因此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监管也势在必行。

同月,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特别针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存在的权责归属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司乘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而更好地推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在是网约车3.0时代,网约车和聚合平台之间仍然是处于强聚合关系,网约车行业卖的其实是“运力”这个概念。”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顾问、涉外业务部副主任漆艳律师在会上指出,运力包括两个主要的要素,一是车辆,二是驾驶员。运力的经营者实际上是网约车公司。但是驾驶员、车辆都可以并不从属于网约车公司,而是以多种灵活的模式,车辆可以由司机自有,或者由网约车公司所有,或者通过第三方租赁的模式。但运力这样一个产品的要素,必须得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表现形式为我们现在看到的要求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双证齐全,真实有效。

网约车聚合平台本身并不能提供客运服务,仅作为信息展示空间和流量入口,对网约车公司与终端消费者进行交易撮合。“聚合平台不生产运力,只是运力信息的搬运工。” 漆艳律师认为,作为“运力信息搬运工”的聚合平台,需要对运力信息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一方面审查网约车公司的经营许可,另一方面审查网约车公司是否查验双证,即对运力本身承担二次审查义务。

关于“假聚合,真自营”的问题引发了在场专家的热烈讨论。今年四月《通知》发布以后,已经有聚合平台在多个省市遭受行政处罚,原因就在于聚合平台自行招募司机并直接接入到聚合平台中,成为了实际运力的生产者和控制者,尤其是聚合平台对收入还有一定的分配权,有关部门认为这样的聚合平台已经属于自营网约车业务。漆艳律师发表观点称,如果网约车聚合平台从“运力信息搬运工”直接下场参与生产运力,那么就必须承担生产者的义务,需要去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和客运服务许可。

最后,漆艳律师指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并非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是在同业竞争方向中的一种进化和突破,这种进化现象在任何行业中都存在,也会自我纠偏或者通过监管部门纠偏。虽然网约车聚合平台曾经出现过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但整个网约车行业正在朝着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方向行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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