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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即将施行,检察官直播间划重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余杭区检察院一线检察官走进新媒体直播间《合规最前线》栏目,面向广大电商平台商家,开展主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经营者责任”普法直播活动,在线观看人数超10万人。

直播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李圣洁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最新规定和典型案例,向平台商家普及经营者法律责任、合规义务,提醒商家在网络经营活动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禁内容。

“做生意要遵纪守法,更加要有道德底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守护下一代健康成长,人人有责!”商家在评论区纷纷表示。

检察官划重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合规义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网络产品和服务绝对禁止的行为及内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禁止出现的特定内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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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驻良渚组团检察室

编辑: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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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iiAo-JlT0En6BW9ShJ8rxl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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