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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服务器采购项目投诉案

【案情概述】

A采购人委托M招标公司,就该单位“PC服务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按次序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M招标公司向A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后;M招标公司发布中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的中标公告,并向D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

公告发布后,投标人B公司向财政部门来函反映,称:A采购人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直接决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行为违法。A采购人答复称:B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部分存在造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于M招标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复审,本项目又急需采购PC服务器,A采购人只能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调查情况】

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录像等资料。调查发现:M招标公司向A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A采购人对B公司进行了公开调查,认为其投标业绩造假,要求M招标公司进行复审。由于M招标公司未组织复审,A采购人以其有权确定中标人为由,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M招标公司按照A采购人的要求,发布中标人为D公司的中标公告,并向D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

关于A采购人认为B公司业绩造假的问题。经审查,B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本案中,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A采购人未确认采购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此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业绩可能造假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A采购人以此要求M招标公司组织重新评审的做法违反了该规定。

如果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案中,A采购人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因此,采购人应当依照采购文件所确认的标的、数量、单价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进行整改,督促其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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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316A18ARR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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