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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不合理拒绝订舱”!最终规则来了

日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对于船公司不合理拒绝订舱的事儿最终规则发布了。简单来说,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船公司在还没正式成交前拒绝,适用一条法律

另一种:如果船公司已经接受了又拒绝,适用另一条法律

具体案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此外,船公司要是能证明拒绝有合理的原因,那就不算违法。同时,船公司每年需要提交一份文件,说说他们的定价、服务、设备这些。业内人士预计该规则将于9月23日实施。

海事法顾问公司FourOneOne创始人Sara Dandan表示,在疫情期间看到很多这样的案例,BCO签订了合同,但船公司为了获利,拒绝分配合同空间并将其放到现货市场。

船公司以“蹩脚借口”拒绝订舱的日子结束了?

【具体内容详见下方】

7月22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官网公布了关于“Definition of Unreasonable Refusal to Deal or Negotiate with Respect to Vessel Space Accommodations(不合理拒绝船舶舱位安排交易或谈判的定义)”的最终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委员会适用《美国法典》第46编第41104(a)(3)条有关拒绝提供货舱舱位和《美国法典》第46编第41104(a)(10)条有关拒绝提供船舱舱位的必要要素。

·如果海运公共承运人涉嫌拒绝的行为发生在交易的“谈判”阶段,则适用《美国法典》第41104(a)(10)条

·如果涉嫌拒绝的行为发生在谈判阶段之后,即“执行”阶段,则适用《美国法典》第41104(a)(3)条

根据第41104(a)(3)或41104(a)(10)条向委员会提出的索赔将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逐案审查和裁决。

该规则规定的要求适用于船舶运营公共承运人(VOCC)和集装箱货物。

并非所有VOCC的拒绝行为都会构成违法。如果远洋公共承运人能够证明拒绝谈判或载运货物有合理依据,则其行为不会被视为违法。该规则确立了委员会在评估远洋公共承运人违法指控时可使用的非约束性和非详尽的不合理行为示例和考虑因素。

该规则要求VOCC每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保密的出口政策文件。该文件应包含定价策略、提供的服务、设备供应策略以及所服务市场的描述等信息。

该规则将在《联邦公报》公布后60天后生效。但是,海运公共承运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出口政策的要求将延迟,等待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批准信息收集。委员会将在批准后通知公众这些要求的生效日期。

相关文件可在PC端登录下方链接查阅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7/23/2024-16148/definition-of-unreasonable-refusal-to-deal-or-negotiate-with-respect-to-vessel-space-accommodations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hsbOJ_YR-A6TlFKvpOEaOB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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