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内共享单车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利的政策条件。为此,《指导意见》有必要
调整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政策方向。本来,该政策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是对《网
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落实和回应。但是,这里必须明确一个基本的出发点,那就是,美国之外
的其他国家在制定该相应条款时,都是为了预防美国跨国企业利用其在IT和信息化应用市场的
绝对优势地位,无偿地采集、存储和利用本国的用户数据,从而对数据的跨国移动提出限制性要
求。实际上,美国本身并没有这种规定,只是笼统地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奥巴马政府
所主导的TPP不但没有相应的规定,甚至还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不得限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
器和数据中心的建设区域。
在共享单车市场上,我国实际上享有上述美国的优势地位,理应从放大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
不必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将其业务数据放在国内,因为这实际上为摩拜等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设置了
不必要的障碍。其他国家会以此为口实,要求摩拜等我国的共享单车企业在其国内单独建设或租
用云数据中心。毫无疑问,这会增加我国共享单车企业的国际业务成本,并减少他们在国内所集
中建设的云数据中心能够采集、存储和利用的大数据的规模及其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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