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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当起网络“黑客” 获利20多万被判3年

大家眼中的黑客是不是这样的??

或者是这样的??

电影里的“黑客”看起来狂拽酷炫,手指一动,分秒之间黑掉他人网站?这样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可是要吃大苦头。

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在校大学生向他人出售攻击软件的案件提起公诉,涉案人小陈(化名)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1995年出生的小陈目前大学在读,最开始售卖攻击软件是在2016年初,当时小陈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在进行相关软件的售卖,一番研究后发现软件来源于国外一个网站,凭借自己的英语功底,小陈从该网站上购买了源码,进行了汉化,并且添加了用于收款的链接和验证机制等内容,少许修改后,小陈把软件挂上了网店,但是仅仅一周,该店在一单也没有售出的情况下因为举报而关闭。

为了避开这一情况,小陈随后不再选择依托网店,而是直接搭建了一个网站。买家可以直接在这个网站上通过QQ联系到小陈,或者直接在网站上注册账号付款。小陈说,自己是调用了国外网站上的服务器,对方会定期的发送工单向他收钱。买家和自己联系上后,自己会手工给买家开通账号,依据攻击时间长短小陈设计了10元到1600元不等的套餐,买家使用该软件可以检测自身网站的防攻击能力,也能攻击他人网站或者IP,导致他人网站无法打开或者出现网络断开等问题。在得知买家购买套餐是用于攻击他人之后,小陈依旧进行了交易,并在买家使用出现问题时进行指导。

经审查,小陈一共向买家出售攻击软件、在线攻击服务账号537个,出售攻击服务1379次,违法所得累计近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90后、在校大学生逐渐成为黑客群体的后备军。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自己有技能学到得多是好事,但是也要用于正途,大家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不要忽略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合理合法创造自身价值才是正确解答。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420A0WQ3E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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