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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法》全国第一案 泸州某公司虚假宣传被罚10万

“有一家自称国资委的网络公司在做活动,请核实。”1月2日上午8时许,新年上班第一天,市民王先生(化名)向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举报,怀疑一家公司宣传不实。随即,工商局工作人员赶往现场,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月12日,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获悉,依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工商局对涉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江阳区工商局局长陈言介绍,这是今年1月1日《新反法》施行以来,不仅是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法处罚的第一案,也是全国第一例。

举报:群众疑某网络公司“傍大牌”

2017年底,泸州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新一轮的“红盾春雷”宣传活动。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通过活动,我们了解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市民共同参与和监督,若发现消费问题,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1月1号,我在世纪城看到一家公司正在做宣传活动,是高科技网络公司,并且是国资委泸州实验基地。”王先生对于该公司宣传中说是“国资委的实验基地”表示怀疑。于是,第二天王先生拨打了工商局的举报电话。

核实:该公司虚假宣传属实

“接到群众电话后,我们于当日9时17分,赶到了辖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阳区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队长杨勇告诉记者,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挂有一块“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铜牌。“在现场检查时,还听到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对客户进行相关的介绍。”杨勇说。

江阳区工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工商局的核实,该公司成立1月余,代理经营互联网支付业务,在日前才开始正式对外宣传,但该公司与泸州国资委及相关部门都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该公司宣传的“国资委泸州实验基地”的说法。

处罚:《新反法》处罚力度加大 涉事公司被罚10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接受工商局调查时说,公司是为了增强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制作了牌匾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该公司在对客户宣传时,也作该宣传,借以增强商誉。

杨勇告诉记者,该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新反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案件处理中,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被处罚公司进行了法律宣传和引导,详细告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法第八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界定,与旧法的规定相比做了较大修订。

《新反法》重点强化了对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误导和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七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如本次立案的虚假宣传案件,《新反法》出台之前的处罚金额是1-10万,但《新反法》实施以后,这类案件要被处以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是100万—200万罚款,还要被吊销营业执照。”江阳区工商局局长陈言介绍,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问题,自行取掉了悬挂的牌匾,并在其住所张贴声明澄清事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对处罚决定表示认同。

同时,江阳区工商局也感谢群众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监督。“5年来,四川省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在‘红盾春雷行动’中共检查各类市场10万多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00余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陈言告诉记者,欢迎广大群众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共同参与社会共治格局,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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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112A0UMTO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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