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变“坏”了?监管治理不够完善_大武汉
陈吉栋。
根据已有的研究,大数据杀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经营者有差异定价的能力、商家能找出“杀熟”的目标用户以及用户能接受较高的价格。因为价格歧视的危害更大,所以应该考虑遏制价格歧视的规则设计。
由于算法价格歧视是由大数据推动的,对于这种行为的监管,政策制定者可以瞄准算法价格歧视的基础——数据处理。比如,有效审查限制商家的信息处理规则、支持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携权、落实信息主体(即消费者)的算法解释和来遏制这种极端形式的价格歧视。
陈吉栋强调,在数字社会,一个科学的监管系统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合作的起点是赋予信息主体监管的能力,比如算法解释或者参与反馈等;在政府之外,监管的主体还包括服务提供者及其竞争者,这些主体具有规制的资源,构成了监管的可贵力量。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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