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方案采用的手段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同时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面对这样的审查意见,你会如何回应?
如果你感到束手无策,本文请不要错过!
01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客体问题
本系列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只要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存在客体问题吗?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总结了以下两种存在客体问题的情况:
如果权要内容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直接判定存在客体问题;
如果权要内容不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若否,则存在客体问题。
在实务中,上述情况2较为常见,若存在该情况下的客体问题,审查意见中通常会采用文章开头的评述方式。
本文将围绕该常见情况,展开论述如何克服客体问题。
02这样处理客体问题,是否可行?
面对该情况下的客体问题,笔者在实战中尝试过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是笔者曾经采用过的两种处理方式,这也是大部分读者可能会采用或者曾经采用过的方式。
那么,这两种客体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否可行?如不可行,问题又是出在哪里呢?
方式一:论述权要方案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权要方案是因为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被指出存在客体问题,那么,只要证明其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就可以克服客体问题了吗?
这种处理方式,从理论上看,好像确实是这么一回事,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处处受限。
首先,上述情况2常见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这种类型的申请的权要方案多多少少都会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某种算法等。
所以,若想证明权要方案完全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有很大难度的。
那如果把权要修改成完全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形式,再进行论述呢?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其本身就会涉及一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强硬将权要方案改成完全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形式,可能会导致保护范围和发明点背道而驰,这将极大影响申请价值,这样的申请也毫无意义。
而且,根据前文内容可知,并不是只要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会被指出客体问题。上述情况2明确了,若权要不仅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还包含其他内容,是有可能符合专利客体要求的。
所以,为了克服客体问题,不分青红皂白统统采用方式一来处理,并非一种合理的选择。
方式二:论述权要方案构成了技术方案
如文章开头所述,审查意见在指出客体问题时,会给出具体的理由,那么,根据这些理由逐点进行回应,论述权要方案采用的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获得的是技术效果,从而构成技术方案,是不是就能有力说服审查员了呢?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进行明确且详细的定义,这三者属于十分抽象的概念。
所以,我们根据这三者逐点论述来证明权要方案属于技术方案,是带有很大主观色彩的。同理,审查员面对我们给出的论述内容,也会带着主观想法进行回应。我们认为权要方案属于技术方案,审查员也可以认为权要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从而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持局面。
因此,方式二从理论上看虽然也合理,但是想要把权要方案为什么属于技术方案给说清楚,并使得审查员认同,是比较困难的。并且,根据笔者的经验,通过这种方式克服客体问题的成功率并不高。
可见,上述两种方式都不实用。那么,到底怎样处理客体问题,才是最优的方式呢?
03应该如何处理客体问题?
本系列历史文章:中国专利答审|只要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存在客体问题吗?中指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大量依照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特殊规定进行客体问题审查的审查示例,审查员在判断客体问题时,通常会参考这些示例。
所以,我们在处理客体问题时,不妨参考一下这些示例。这些示例可以视为某种具体的“审查标准”,瞄准这些具体的“审查标准”进行权要修改和抗辩,总比拼命论述一些抽象内容更有说服力,审查员也更容易接受。
那么,具体该如何利用这些示例呢?
参考示例补充必要特征
当权要被指出客体问题时,除非审查意见的评述存在明显错误,否则,想通过单纯地抗辩来克服客体问题,希望是十分渺茫的。此时,基本可以认定其缺乏能够证明权要方案满足专利客体要求的必要特征,需要修改权要后再论述客体问题。
至于何为必要特征,笔者也很难界定其概念。但是参考《审查指南》中给出的示例,可以直观看出什么样的特征属于影响客体问题的必要特征。下面给出一个示例: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温度传感器对橡胶硫化温度进行采样;
响应所述硫化温度计算橡胶制品在硫化过程中的正硫化时间;
判断所述的正硫化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
当所述正硫化时间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时即发出终止硫化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橡胶的过硫化和欠硫化,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橡胶硫化原理对橡胶硫化时间进行精确、实时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硫化时间,从而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过上述示例可知,权要红色字体部分特征体现了权要方案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可以围绕技术手段进行论述,自然迎刃而解了。所以,权要红色字体部分特征属于影响客体问题的必要特征。
当权要方案和上述示例存在相似之处时,便可以借鉴该示例。关于其他示例的更多解读内容可以参见本系列历史文章:针对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方案,如何更轻松地判断客体问题?。
结合示例论述客体问题
当权要方案与示例存在相似之处时(如技术领域、解决的问题、某些步骤等),可以基于权要方案与示例的差异进行抗辩,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抗辩思路:
思路一:
权要某些特征与满足专利客体要求的某示例的必要特征存在相似之处,该示例满足专利客体要求,证明了本权要也满足专利客体要求。
思路二:
权要方案和存在客体问题的某示例虽然有点相似,但是权要的必要特征与该示例存在明显不同,即使该示例存在客体问题,不能证明本权要也存在客体问题。
至此,有的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不用《审查指南》中的示例,自己在网上查一些现有专利,是否也能起到一样的作用呢?
有一定作用,但不如《审查指南》中给出的示例权威。
由于中国专利申请没有案例法,所以自行查找的现有专利审查员可能不会接受。毕竟我们查找到的现有专利的审查员,和当前申请方案的审查员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其他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如何,审查结果是否有问题,是不会影响到当前的审查员的。
所以,想要使抗辩理由更具说服力,最好还是使用《审查指南》中的示例,毕竟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明文规定的内容。
结语
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客体问题,我们了解了两种处理方式上的误区,也学习到了如何应用《审查指南》中的示例。
那么,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其客体问题处理方式是否能如法炮制?若不能,又该如何处理呢?下一篇文章,我们再继续探讨!
参考文章:
中国专利答审|只要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存在客体问题吗?
针对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方案,如何更轻松地判断客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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