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发挥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增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桂科基字〔2017〕89号),2018年将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厅基础研究处组织指导,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具体评估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将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另行通知。请各依托单位认真组织相关重点实验室做好迎评工作。
二、评估对象
开放运行满3年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已经培育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评估;凡获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类)建设项目资助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不需参加本次评估。
三、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各重点实验室2015-2017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重点实验室2015-2017年度考核报告;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以及有关支撑材料(以附录的形式单独装订);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自评估表(模版见附件2)。
四、评估材料提交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评估期(2015-2017)内每年的工作总结等材料,认真撰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自评估表。其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数据库、新品种(产品)等科研成果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并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二)各依托单位负责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自评估表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估材料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附依托单位报送材料的公函。
(四)请各依托单位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本次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2018-2020年期间自治区财政资金稳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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