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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为公司案件看单侧撰写之术

專利 · 科技 · 人文

01

1.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器,用于接收来自服务器或其他终端的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包括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

发送器,用于向与所述移动终端配对的可穿戴设备发送消息通知,所述消息通知包括所述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

处理器,用于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被使用,记录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被使用的第一时刻;

所述接收器,用于接收与所述移动终端配对的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消息查看指示,所述消息查看指示包括所述第一消息的标识;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根据所述消息查看指示确定用户已根据所述消息通知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确定第二时刻与所述第一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否小于时间间隔阈值,所述第二时刻为所述用户根据所述消息通知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的时刻;

所述接收器,还用于在所述处理器确定所述第二时刻与所述第一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小于时间间隔阈值时,获取所述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所对应的网络页面的内容;

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接收器获取的所述网络页面的内容(下称方案A)。

7.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器,用于从与所述可穿戴设备配对的移动终端接收消息通知,所述消息通知包括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和第一消息的标识,所述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包括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的第一消息中;

显示器,用于在所述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接收器接收的所述消息通知;

处理器,用于检测到用户根据所述消息通知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记录检测到用户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的第二时刻;

发送器,用于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消息查看指示,所述消息查看指示包括所述第一消息的标识和所述第二时刻的信息(下称方案C)。

为了便于理解上述方案,附上该专利方案的背景:用户在可穿戴设备如智能手表上看到消息通知,消息通知中包括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比如网络页面的链接时,用户在智能手表上滑动,点击按钮如“在手机上打开”后,可以在手机上看到网络页面。但上述实现方式没有考虑用户是否能够及时在手机上看到消息,容易造成手机电能和数据流量的浪费。通过上述独权的方案,移动终端在满足上述时间间隔要求时才获取并显示网络页面的内容,可避免用户长时间未使用移动终端时,移动终端仍获取网络页面的内容,浪费移动终端电能和数据流量。

02

上述方案A实际包括三个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即移动终端、服务器和可穿戴设备。但是独权1的保护主题是“移动终端”,具体的技术特征描述也是针对该移动终端为执行主体进行的,例如“接收来自服务器或其他终端的第一消息”、“向可穿戴设备发送消息通知”等,其中接收、发送等动作的执行由终端自身作出。

该方案A的撰写方式也即所谓的单侧撰写。单侧撰写方式一般出现于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至少两个电子设备之间的信息交互时,例如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互时需要特别考虑。

针对方案A,也许一般的代理人会写成下面这样的权利要求:

1、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消息传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服务器和可穿戴设备;其中:

所述服务器,用于发送第一消息,所述第一消息包括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用于接收来自服务器的所述第一消息,并向与所述移动终端配对的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消息通知;所述消息通知包括所述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和第一消息的标识;

所述可穿戴设备,用于接收该消息通知,在自身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消息通知,之后在检测到用户根据所述消息通知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时,记录检测到用户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的第一时刻,并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消息查看指示,所述消息查看指示包括所述第一消息的标识和所述第一时刻的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被使用时,记录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被使用的第二时刻;在接收到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消息查看指示时,根据所述消息查看指示确定用户已根据所述消息通知选择查看所述第一消息;并确定第一时刻与所述第二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否小于时间间隔阈值,若是则获取所述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所对应的网络页面的内容,并显示获取的所述网络页面的内容(下称方案B)。

那么方案A和方案B的技术本质有什么不同吗,显然没有,两者在技术上实现的是相同的交互功能。既然这样,可能你会问,这两种写法有什么区别呢,也即为什么要单侧撰写

假设按照方案B的写法,简化处理以说明问题,其保护的上述系统简化为包括移动终端、服务器和可穿戴设备三个技术特征关联的方案。

那么当移动终终如手机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存在潜在侵权时,如何判断侵权,按照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方案B保护的是一个“系统”,但手机即移动终端仅是该系统中的一个技术特征,无法覆盖服务器和可穿戴设备,也即方案B根本无法使单独的手机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侵权判定成立。

这就很尬尴了,手机实现的功能需要服务器和可穿戴设备信息交互配合,但是怎么写这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以便于后期容易抓侵权呢,显然方案A是很好的选择。进一步的,为了尽可能抓多个不同的侵权方,增加方案C就更加好了,把可穿戴设备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等也可列入被告,赔偿额一下就高出一个数量级了。

可见,所谓单侧撰写,主要是为了侵权判断的方便。专利撰写需要多重考量,在满足专利法A26.3、A26.4以及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等主要法律条款规定后,还应该考虑撰写的权利要求在后期法律诉讼中抓对方侵权判定的难易度,侵权方的策略性选择等因素。例如写了终端和可穿戴设备的权利要求,要不要写服务器的呢,理论上可以写,实际中自行斟酌,考虑因素有取证难易度,产品销量、获利市场情况,与自身业务的竞争合作关系等等,当然并不限于此。

03

单侧撰写只是一种撰写形式,以单侧为表象,其本质还是如三个主体间的信息交互,但写法的不同,导致的保护主题以及侵权判定结果等则完全不同。撰写时,应当深刻理解技术方案,分清楚各主体执行的操作步骤;当以一个主体为主撰写一组权利要求时,其他主体则可被当做是辅助性主体,描述时多使用限定型用语来描述其他主体相关的信息。例如方案C中,“接收器,用于从与所述可穿戴设备配对的移动终端接收消息通知,所述消息通知包括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和第一消息的标识,所述网络页面的地址信息包括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的所述第一消息中”,其中“消息通知”实际是移动终端根据接收的第一消息而生成后发出的,此处由于以可穿戴设备为执行主体,因此直接写从移动终端接收“消息通知”,而对消息通知做了具体限定且一般不体现动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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