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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答审|看似“一一对应”,实则大相径庭?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中国专利答审|审查员说公开了,就一定公开了吗?揭露了“披露”背后的两个常见“陷阱”:

陷阱1:漏掉权要关键特征,却说“披露了”

陷阱2:审查员看走了眼,实质内容没对上

那么,如果审查意见的评述中,既没有漏掉权要关键特征,且针对每个特征给出的对比文件内容看似也能够对上,是否就能直接认定为被披露呢?

本文将继续围绕审查意见中的“披露”评述,揭露几种常见的对比误区。

对比误区1:将完整技术特征拆分对比

车轮和车架都是市场上现有的商品,许多商家都是利用其生产自行车或独轮车。有人突发奇想,利用现有的车轮和车架造出了踏板车。那么,能否因为车轮和车架都是现有技术,就否定踏板车的新创性呢?

显然不行!

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也经常出现这种“拆分零件”进行对比的情况。例如:

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C。其中,技术特征A类似于车轮,技术特征B类似于车架,整体C类似于踏板车。

但审查意见却把整体C拆开,分别针对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都检索出了现有技术,从而驳回整体C的新创性。

这种比对方式忽略了A和B之间的有机结合关系,是不合理的。

而且,针对完整技术特征的对比,《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所以,针对完整的技术特征,应该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对比。若审查意见将其拆分对比,即使每一部分都能找到现有技术或属于惯用手段,也不能证明完整的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误区2:对比内容前后矛盾

假设盒子里装着一个水果,某人看第一眼时说里面装着葡萄,看第二眼时又说里面装着香蕉,听起来是不是很混乱?这个水果怎么会既是葡萄,又是香蕉呢?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前后矛盾的情况。

在专利审查中,这种让人摸不着头脑的逻辑错误也时有发生。例如:

专利申请包含技术术语A。

审查意见在评述披露时,先指出对比文件的内容B披露了技术术语A,后续又指出对比文件的内容C披露了技术术语A。

然而,对比文件的内容B和C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怎么会对应同样的技术术语A呢?

或者将上述情况反过来:

将对比文件相同的内容A,对应专利申请中两个互不相同的技术特征B和C。

这些情况都体现了对比内容的前后矛盾,这种自相矛盾的对比方式不仅违背了专利审查的严谨性,也影响了审查结论的可靠性,属于审查意见的对比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通过上述示例,我们可以轻易发现表述内容存在前后矛盾,但是在实务中,特别是当权要特征和对比文件内容较多时,这种比对错误很可能就会被忽视

因此,正如本系列上一篇文章所述,基于审查意见制作特征对比表,把权要的每个技术特征拆开,和对比文件内容逐一对比,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比误区3:对比内容前后顺序颠倒

烧制瓷器的步骤是:塑形 上色 烧制。

若将步骤修改为:塑形 烧制 上色,那两种方式烧制得到的瓷器一样吗?

显然是不一样的!前者的纹样可以被釉层永久封存,耐磨损、抗腐蚀;而后者的颜料浮于釉面,稳定性差、已脱落。

可见,即使两种方式包含的工序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步骤顺序变了,就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同理,对于技术方案来说,步骤的顺序是很重要的,若顺序颠倒,将极大影响最后的技术效果。因此,在专利审查中,要注意“对比顺序错乱”的问题。例如:

权要方案的步骤是:A B C。

对比文件的方案的步骤是:B D C E A。

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和权要方案中的步骤A、B、C相同,因此,对比文件披露了权要方案。

这种对比方式完全无视技术方案的内在逻辑,即使局部内容是能够对上的,但是从根本上曲解了技术方案的实质,属于典型的对比内容前后顺序颠倒。

这一误区也提醒了我们,分析技术方案时不能仅看局部内容,需要先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核心思路,才能避免被审查意见的对比错误所迷惑。

对比误区4:对比内容断章取义

某减肥药广告宣称:“实验证明:服用本产品3个月,平均减重15公斤!对照组仅减重2公斤!”

然而,查阅原始论文后发现:

实验组100人,全部为肥胖患者,且实验组在“严格饮食控制+每天2小时运动”的基础上服药;

对照组100人,全部为健康人群(无需减肥),对照组正常饮食且不运动。

可见,该减肥药广告通过断章取义,用局部真相包装整体谎言,成功误导消费者。

这种断章取义的对比方式,在专利审查中也很常见。例如:

权要方案公开了:往A中加入B,得到C。

对比文件公开了:在某种条件下,往A中加入B和D,得到C。

审查意见在评述披露时,仅截取了对比文件中的局部内容“往A中加入B,得到C”,从而认为权要方案的特征被披露。

这种断章取义的对比如同“管中窥豹”,本质是通过裁剪信息制造虚假对等性。无论是商业宣传中的实验数据,还是专利审查中的技术特征比对,一旦脱离完整技术语境和必要条件约束,结论必然失真。

这一误区也让我们意识到了,不能过分依赖审查意见中给出的对比文件内容,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自行从对比文件说明书中寻找“真相”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剖析几种常见的对比误区,揭示了审查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拆分零件式的对比,到前后矛盾、顺序颠倒,再到断章取义,这些误区都可能导致审查结论的偏差。

在专利审查里,这些比对误区就像路上的“坑”,一不小心就会“踩雷”。申请人一定要仔细检查审查意见,别让自己的创新成果被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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