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要中出现“至少部分A”,进美国时该怎么翻译?
大部分翻译软件都会翻译成“at least some of A”,直接用这个翻译结果申请美国专利会有问题吗?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真实申请案例,揭示单凭翻译软件准备海外专利的隐患。
案例背景
某位申请人在中国提交了一项专利申请,并成功授权。申请人直接将该专利申请翻译后递交到了美国。其中,权要17的中文和对应的英文如下: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触控装置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摇杆以及至少部分所述按键设置于所述操作装置的顶面。
The touch control assembly of claim 16, wherein the joystick and at least some of the buttons are arranged in a top surface of the manipulation device.
遗憾的是,该权要因不符合35 U.S.C.112(b)条款被美国审查员驳回了。
为什么在中国授权了,在美国就不行呢?
原因在于直接翻译的中国申请,忽略了中美专利审查的差异,美国对于112的审查更加严格。
直接将翻译内容申请美国专利是许多申请人易犯的典型错误之一。
申请美国专利,还容易犯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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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at least some of ”在美国不行?
简单来说,112(b)条款规定了权要的保护范围要明确。关于112(b)条款更深入的解读,请参见历史文章:美国专利112问题频发,112法条中到底规定了什么?,下面我们结合US权要进一步探讨。
权 17 中“at least some of (至少一些)”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表达,它使权要保护范围不明确。
有人会疑惑“至少一些”中的“一些”是指几个呢?是一个、两个,还是更多?
更关键的是,“一些”的标准因人而异,不同的技术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种情况下,普通技术人员将难以合理理解发明到底涵盖了哪些具体内容,无法明确权要的保护范围,从而不符合35 U.S.C.112(b)。
综上,“at least some of ”是不可行的,那怎样才是正确的呢?
原来“At least one of ”才是正解
那么权17该咋样修改才能克服112(b)问题呢?
关键在于用语的明确性,例如“At least one of xxx”(至少一个xxx)是一个绝对用语,明确限定了所涉及元素的下限,即至少包含一个。不同于“at least some of”可能引发的模糊性,前者能够有效地传达所涵盖的具体内容,让审查员和技术人员都能明确理解权要的保护范围。
在此案例中,可以将“at least some of the buttons”修改为“at least one of the buttons”以克服112(b)问题。
结语
翻译软件只能做到字面上的准确翻译,不能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标准灵活变通。“至少部分”用“at least some of”就是典型情况。
翻译软件确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工具,随着AI的发展,其优势更为明显。但是他永远取代不了代理人的价值。
我们会持续分享更多关于美国专利申请的实战经验,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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