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解读,帮助读者了解:
如何判断专利申请质量
怎么把专利申请写得更好
一项技术创新会存在很多技术细节,权要撰写到底应该抓哪些?哪些不应该抓?
本期文章,通过一份技术方案的权要撰写来探讨一下。
技术方案
解决的技术问题:传统交通信号系统无法动态应对复杂交通场景(如行人-车辆并行、车辆超速行驶、紧急车辆需优先通行等),导致路口存在安全隐患。
技术方案具体是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的呢?
这个技术方案假设了一个机制,信号灯控制设备与一些车辆之间存在着一个协议,根据这些车辆发出的指令可以对信号灯做动态控制。当然这种协议也会有相应的安全机制,不会让司机随意操控信号灯。发出指令的车(下文称为控制车辆)可以是特定车辆,或者警车、救护车等。
首先,控制车辆可以通过车载传感器收集其周围的其他车辆、行人等的位置、运动信息等,还可以收集其行驶前方路口的交通信号信息。
然后,根据车载传感器收集到的信息判断是否需要对信号灯进行控制,包括两种情况【发明点】:
(1)当其他车辆超速、或其他车辆与行人等邻近时,通过控制车辆的车载电脑判断其他车辆与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碰撞风险;存在碰撞风险、且其他车辆与其行驶方向的信号灯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生成控制信号灯变红或增加红灯时间的指令,并发送到信号灯控制设备。
(2)当控制车辆周围存在紧急车辆(救护车等),且紧急车辆与其行驶方向的信号灯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则生成控制信号灯变绿或增加绿灯时长的指令。
另外,在发出信号控制指令之前,还可以通过广播、喇叭等向相关车辆发出预警提示,避免相关车辆来不及反应发生追尾、或者碰撞。
存在哪些技术细节?
看完这个技术方案,你觉得方案本身存在哪些技术细节?
笔者认为包括以下技术细节:
(a)控制车辆是什么车辆
(b)传感器和车载电脑的配置位置(是否一定是控制车辆)
(c)进行信号控制的场景
(d)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对信号灯进行信号控制
(e)具体如何控制信号灯
(f)发送指令前对相关车辆预警
那权要中上面哪些细节该抓、哪些该放呢?对比下面的两组权要,看看你能不能找到正确答案。
不同权要写法
写法一:
1、一种交通信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车载处理器执行,所述车载处理器配置于控制车辆,所述方法包括:
基于车载传感器获取所述控制车辆周围的传感信息;所述传感信息包括交通信号信息、其他移动对象的信息,所述其他移动对象的信息是与位置、移动方向和移动速度相关的信息;
响应于所述传感信息满足所述信号变更条件,基于所述传感信息生成变更指令,并将所述变更指令发送到信号控制设备以更新信号控制参数;
其中,在发送所述变更指令之前,向所述其他移动对象发出交通信号变更的预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他移动对象的数据包括其他车辆信息、行人信息;所述响应于所述传感信息满足所述信号变更条件,基于所述其他移动对象的信息生成变更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其他车辆信息和所述行人信息,判断是否存在碰撞风险;
响应于存在所述碰撞风险,且所述其他车辆与所述信号控制设备的距离满足距离条件,基于所述其他车辆信息和所述行人信息生成控制交通信号灯变红、或者延长红灯时间的变更指令。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他移动对象的数据包括紧急车辆信息;所述响应于所述传感信息满足所述信号变更条件,基于所述其他移动对象的信息生成变更指令,包括:
基于所述紧急车辆信息,判断紧急车辆与所述信号控制设备的距离是否满足距离条件;
响应于满足所述距离条件,基于所述紧急车辆信息生成控制交通信号灯变绿、或者延长绿灯时间的变更指令。
写法二:
1、一种车辆安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车载传感器获取控制车辆周围其他移动对象的信息;
响应于所述移动对象构成风险预期,向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发送信号控制请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对象包括第一车辆和行人;所述响应于所述移动对象构成风险预期,向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发送信号控制请求包括:
响应于所述第一车辆与所述行人可能发生碰撞,向所述第一车辆所在车道的信号灯发出限制行驶请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对象包括紧急车辆;所述响应于所述移动对象构成风险预期,向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发送信号控制请求包括:
响应于所述紧急车辆与所述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距离满足距离条件,向所述第一车辆所在车道的信号灯发出允许通行的请求。
权要撰写分析
两组权要抓取的技术细节,通过加粗的方式做了体现。都有什么区别呢?
写法一将技术细节(b)(c)(d)(e)(f)都体现出来了。
写法二则主要体现了技术细节(c),对(d)和(e)进行了上位表述,对(b)和(f)没有体现。
两组权要都没有体现技术细节(a)。原因也很明显,其对创造性并无益,而且对范围限制尤其明显。
那到底哪组的抓取方式更可取呢?
到底哪个更好?
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主要是判断是否需要对信号灯进行控制,控制的场景有两种:可能发生碰撞和存在紧急车辆。因此,权要撰写应该主要围绕细节点(c)展开。
再来看看写法一,体现的大部分技术细节其实都不太合理:
技术细节(b),非发明点,且整个方法并不一定基于车载处理器执行,云端处理器也可以,因此完全不用进行限制。
技术细节(d),两条从权表述“基于所述其他车辆信息和所述行人信息,判断是否存在碰撞风险”和“基于所述紧急车辆信息,判断紧急车辆与所述信号控制设备的距离是否满足距离条件”,虽然与发明点有点关联,但发明的重点还是在两条从权对应的场景上,如何判断并不需要写这么细,导致限制太窄,因为还可能通过其他信息、其他方式判断。
技术细节(e),两条从权表述“控制交通信号灯变红、或者延长红灯时间”和“控制交通信号灯变绿、或者延长绿灯时间”非发明点,整体表述限制较窄,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允许车辆通行还可以是其他信号控制方式,例如禁行标识等。
技术细节(f)非发明点,放在权1并不合理,会限制保护范围,单独写为从权会更好。
此外,写法一对传感信息的限定也太过细节,这些细节对创造性并无贡献,反而限制保护范围。
写法二则避免了与发明点无关的过于细节的表述,只重点抓住发明点技术细节(c),将“发生碰撞”和“存在紧急车辆”两种场景及对应的信号控制方式写清楚。确保了合理的保护范围,还清楚体现了发明点。
并且,写法二的表述(如,其他移动对象的信息、限制行驶请求、允许通行请求)在上位的同时,表达也比较准确,贴近技术方案;整体表述相对写法一更加简洁、清晰。
因此,笔者认为写法二更好。
更多的话
所以哪些细节是权要撰写该抓的呢?其实,围绕技术方案的发明点考虑细节就可以了。特征该不该写、表述细到什么程度、如何准确表述将创造性体现出来,以发明点为中心去考虑就不会出错。
本系列持续通过实例解读,帮助读者提高分辨专利质量、提升申请水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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