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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互联网金融等新经济领域法律供给

加快互联网金融等新经济领域法律供给

委员提出完善适应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体系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高科技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志列在发言中说,自己在发言中就谈一件事——怎样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刘利华建议,把提升创新能力作为产业政策重要目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议,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助推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在发言中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予以明确,科研成果所有权应当由出资方和科研人员共同拥有;修改公司法,允许创新型、高频试错的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给创始人更多投票权。

7月10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发展实体经济 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专题协商会,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在发言时提到,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与法律的保驾护航。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不足

陈志列在发言中提到,目前我国科研总投入是世界第二,从事科技工作的人数和专利论文数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

“但总体来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成效与科技强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每年评出的众多应用型技术成果中,国家投入很大,产业化率却很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市场价值的能力一直不足。”陈志列说。

陈志列直言,国家为鼓励科技创新投下去的科研经费绝大多数都落到了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现象仍较突出,仅仅产生了很多论文和成果,并没有实现产业化、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

陈志列认为,国家要让先进技术成果用在实体经济上,但总是落不了地,达不到目的。这个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国家资助的科技项目评审中,作为评审的专家大都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

“他们的理论水平很高,长期从事科学研究,但他们缺少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历,对市场需求不熟悉,不了解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要求和流程,他们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不是行家。由他们负责组成的很多评审组中,来自于高科技企业的专家很少。”陈志列说。

陈志列记得,在某次全国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21位评委中有19位是来自院所和高校的专家,只有两位来自企业,评上的都是高校的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重点

陈志列认为,现阶段,我国科技创新的重点在于怎样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把技术和发明创造转化为GDP、转化为税收、转化为高端就业。

在陈志列看来,这方面深圳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独特模式可以作为借鉴。作为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典范,深圳有一个独特的“六个90%”现象,即:90%的创新企业是本土企业,90%的研发机构创建在企业,90%的研发人员在企业,90%的科研经费投入来源于企业,90%的专利申请来自于企业,90%以上的重大科研项项目、发明专利来源于龙头企业。

陈志列建议,为了促进应用技术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发挥大型高科技行业领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引领作用,更有效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将党和国家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在实体经济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在国家支持的应用型和产业化科技项目立项、检查和验收的专家评审队伍中,大量增加高科技民营领军企业中既有成功的产业化经验、又有丰富的市场和技术背景的专家,而且这个比例要超过50%。在这几个关键环节都强化项目可产业化的定位和评审,通盘考虑项目系统在上下游企业协作实施中的标准化、兼容性和可靠性。

国家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国家财政鼓励的应用型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科研项目的经费投向,应当明显向高科技领军企业倾斜。经过多年市场拼搏的高科技领军企业已经练就了一整套技术创新和成果转换机制,并作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很多企业主导制定了国家和国际的行业标准,在全球的行业地位已经名列前茅,他们最知道如何将有限的钱变成源源不断的好产品,也最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建议国家支持应用型科研项目和产业化的经费,能有90%投向高科技领军企业,把国家鼓励创新成果转化的钱花在刀刃上。

在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上,多向民营高科技领军企业倾斜。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申报项目的这些民营高科技领军企业不在已经形成的评审专家圈子里,因而不得入门。这些企业更希望在政策和规定上能得到科技部门的进一步扶持,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率、创新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

建议给创始人更多投票权

为开好此次专题协商会,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和全国工商联组成调研组,深入山东、江苏、重庆开展实地调研。

“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个别法律条文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有些领域违法成本低、执法不严等问题长期存在,严重阻碍高质量发展。”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指出,适应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是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对此,尚福林建议,完善适应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体系。加快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对外投资等新经济领域的法律供给;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法律中与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高科技企业的创新动力。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直言,我国创新能力不强,最主要的问题是,不仅创新的土壤不够肥沃,而且有毒有害的东西还不少。“核心技术,我们有的是技不如人、人不如人,但根本的是激励创新的土壤不如人”。

杨伟民认为,要解除束缚,迎接挑战,就需要赋予职务发明人科研成果所有权。创新要有人才,人才需要激励,产权激励是最大激励。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科研人员的大脑是科技成果的价值源,科研成果所有权应当由出资方和科研人员共同拥有,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予以明确。

“在创新成为最稀缺资源的时代,资本是跟着创新要素走的,必须对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对发言权、投票权、管理权进行改革。建议修改公司法,允许创新型、高频试错的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给创始人更多投票权。”杨伟民同时建议,要实行激励创始人的制度。

制图/李晓军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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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717A0FCQM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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