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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数据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企业间的数据共享——对欧盟委员会《企业间数据共享研究报告》的解读

作者: 冉高苒 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研究生,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成员

2018年4月26日,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了一份名为《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研究》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通过对欧洲31个国家,129家公司的调查访问,对欧洲经济区(EEA)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B2B数据共享)情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从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现状、优势与阻碍、法律政策的建议等角度对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研究的背景与核心概念

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欧洲数据经济。 自2014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已采取多项政策举措,提请注意数据的经济潜力,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力,创造就业机会,并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更具体地说,委员会认为某些部门的数据交换似乎具有巨大潜力,如智能交通系统、粮食安全、气候、能源或健康等等。与此同时,在过去几年中,欧盟委员会也一直致力于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公司之间数据的获取和转让,新兴技术的责任问题以及数据的可移植性(portability)与互动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理解,以及改善两者的标准。

在法律与政策方面,欧洲各级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举措来促进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和重用。数据作为促进欧洲经济繁荣发展的关键资产以及在欧洲层面上处理这一主题的必要性的重要性已得到不同机构的广泛认可。早在2013年10月,欧盟理事会44就制定了战略议程,呼吁在数字单一市场整合领域采取行动,促进所有经济领域的数据驱动型创新,在欧洲数字领域进行大量投资经济以及推动战略技术,以改善整个经济中数据的获取和共享。 理事会的结论已经将云计算视为改善数据访问和数据传输的关键推动因素,而不会直接提及公司。 在过去几年中,重点放在了促进数据共享和特别是在公司之间重复使用的方式上,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提高生产力。

该报告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数据共享(data sharing)与数据再利用(data re-use)。B2B数据共享的概念通常用于指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这个概念包括数据交换的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包括那些提供数据的公司和那些被授权访问数据的公司。在报告的框架内,“数据共享”一词严格限于数据供应方,即生成或存储数据并将其提供给其他公司的公司,无论是免费还是支付某种报酬或补偿,包括经济或实物。相反,“数据再利用”这一概念具体指的是需求方面,也就是说那些采用非竞争方法从其他公司获取数据的公司(即在非竞争市场中的公司)。报告中所列举的B2B数据共享形式主要有:数据货币化;数据市场;工业数据平台;技术支持者;开放数据政策(open data)等。

二、报告的主要观点

(一)B2B数据共享的带来的经济价值巨大,但B2B数据共享还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研究发现,将近四分之一的公司正在分享他们的一些数据,其中大约20%公司正在将共享数据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同样约有四分之一的公司重复利用其他公司的数据,其中很大一部分认为这对他们的业务非常重要。这些调查结果证实了欧盟委员会已经确定的关于“构建欧洲数据经济”趋势。这些发现可以表明,欧洲经济区公司已经认识到从事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以追求业务的好处。

尽管有这些令人鼓舞的见解,但实际的数据共享仍然很少见。最近对100家公司进行调查的一项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只有11%的企业对企业关系交易数据,2%采用了开放数据政策来共享数据。尽管欧盟数据市场的价值在2016年估计为600亿欧元,并且正在快速增长,但数据密集型用户的公司仅占6.3%。尽管目前这些公司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公司认为数据共享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活动,但数据供应商共享数据作为其主要活动的比例预计将在五年内翻番。同时,尚未从事B2B数据共享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一的公司将在未来五年内开始与其他公司共享数据。与数据供应方面类似,大部分数据用户认为从数据供应商获取数据对其业务至关重要。几乎一半的从未重复利用数据的公司看到了在未来五年内重复使用B2B数据的可能性。

(二)B2B数据共享存在成功因素,但同时也存在重大的技术和法律障碍。

报告指出数据共享存在成功的积极的因素。信任与简便就是帮助公司在业务环境中成功共享数据的一些积极要素。通过与已经参与B2B数据共享的公司的访谈收集到的见解可以帮助企业成功开展这项活动。与数据用户和数据供应商建立信任关系,了解数据需求,建立伙伴关系,确定数据可以做什么的具体用途以及建立简单和用户友好的工具,这些都是B2B数据共享的关键成功因素。

同时这项研究也证实了以前的相关研究结论,指出B2B数据共享最常见的障碍是技术障碍、相关成本以及法律障碍。更具体地说,技术障碍可能包括缺乏互操作性,安全和安全要求,或者管理和基础设施成本。法律障碍则可能是“数据所有权”的不确定性以及数据可以合法使用的边界问题,以及在满足企业对市场环境中的数据保护法律要求方面的困难。另一方面,数据再利用的障碍包括拒绝、歧视以及获取相关数据集的昂贵条件,还有缺乏互动操作性和数据标准化框架带来的阻碍。

三、报告的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发展B2B数据共享的概念

尽管多年来公司之间一直在共享数据,但“B2B数据共享”的概念相当新颖而且未知。另一方面,这个术语在政策文件中被互换地称为“数据访问和传输”,这也可能产生不确定性。这导致了概念的曲解,包括委员会作为监管者的意图。

报告建议欧盟委员会:与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B2B数据共享的定义。

(二)提高关于B2B数据共享的意识

2016年以来,欧盟委员会一直在组织一系列举措,旨在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有关企业对企业关系数据共享的更广泛讨论。为了加强其行动,欧盟委员会目前正计划建立一个数据共享支持中心,以帮助确定和分享欧洲的最佳实践,并提供技术指导。

建议欧盟委员会和各国政府:1.通过让公司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整个共创过程(从设计到实施),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活动。该活动旨在阐明公司之间数据共享和重复利用的不同层面和业务模式,提请注意这些活动的好处,并解释管理这些活动的法律背景的具体情况。2.继续采用以政策和实践为导向的工具,以提高对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好处的认识。这些可能包括通信、建议、决议、还包括促进公司之间数据共享和重复使用的工具包或指导方针。3.为已经参与B2B数据共享的公司提供知名度。这种情况可以帮助感兴趣的公司了解如何启动他们的数据共享活动,如何安全有效地共享数据以及如何进行数据共享,避免并克服其他人遇到的一些挑战。

(三)提供有关法律和指令的指导

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通过修改电子通信中的数据保护和隐私规则,审查数据库权利或取消与非个人数据有关的数据本地化限制来加强法律框架。这些规则(或规则提案)涵盖了企业对企业关系中数据共享和重用的重要方面。与此同时,这一法律框架为公司的契约自由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他们认为这对公司的业务目标至关重要。对于这个立法框架的某些部分,似乎缺乏有关其实际应用的知识指导。

建议欧盟委员会:1.提高认识,澄清和指导公司确保重要法规和指令的范围得到明确理解。2.解释不同法规和指令的法律含义和范围,特别是GDPR的规定和范围。3.提供有关最合适的去识别技术的一般指导。

(四)监督和评估法规的实施情况

与本研究合作的公司和利益相关者认为,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最近的变化应用缺乏明确性和知识性。需要对法律和政策举措进行密切跟踪并进行评估,以确保其适合目的,并对欧洲公司和公民有用。

欧盟委员会应该:1.从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角度监控法规和指令的实施情况,以确定可能存在的差距或灰色地带。2.继续与公司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公开磋商,了解遵守立法遇到的障碍。

(五)共同开发B2B数据共享框架

有迹象表明,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将在未来五年内增长。预计这将有助于建立欧洲数据经济并最终进一步建立数字单一市场。但是,需要针对在企业对企业关系中重复使用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提供更强有力的指导和建议。

建议欧盟委员会:创建一个通用的B2B数据共享框架,列出参与B2B数据共享和重用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条件,并提供成功向其他公司传输和访问数据的建议。该框架应与公司和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开发,以确保他们的需求被纳入其中,并从他们的经验中学习和借鉴。这种框架的潜在附加价值在于制定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共享和再利用数据的标准,并帮助它们克服常见障碍。

(六)支持数据互动操作性和标准的开发。

公司已经报告遇到了一些B2B数据共享和重用的技术障碍,包括缺乏标准化和互操作性以及固有成本。正如报告中所确认的那样,有必要进一步开发数据互动操作性和标准。

建议欧盟委员会:1.继续促进欧洲数据经济的互动操作性和标准。2.让公司(包括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化流程,确保他们的需求和挑战得到考虑。特定的部门标准也需要考虑。

(七)支持企业参加B2B数据共享基金项目。

B2B数据共享需要公司持续投入,以建立和/或进一步开发安全和用户友好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实现数据交换。 鉴于在市场上拥有悠久历史并且收入高的公司可能能够为技术解决方案的实施或改进提供资金,但小型或微型公司可能难以应付此类投资。

建议欧盟委员会:1.利用当前的资金计划来支持公司参与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例如,鼓励公司建立协作平台,以互相交换数据。2.支持初创企业创建技术解决方案以增强B2B数据共享。

四、总结

数据(数字)经济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通用技术深入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后产生的结果,是引领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而数据开放共享恰恰是大数据挖掘与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数据资源规模足够“大”,才能保证其价值的完整。过往对于数据的开放与共享的关注单一的集中于政府(公共部门)主体之上,而忽略了企业、社会组织等私人领域主体的数据资源价值,而后者将会是驱动数据(数字)经济发展的未来动力。只有在关注政府数据开放的同时,充分关注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再利用,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据的社会化利用。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缺失,因而亟待进行研究探索,欧盟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借鉴。

责任编辑:沈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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