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看法(中)
三、关于这个体系的评价(兼吐槽)
上篇我们大致了解了这个追溯体系的功能。下面我们就来乱扯几句。
1、效力位阶问题
又是老问题,这个文件是一个二级局(药监局)发的,从其内容看得出来起草者的良苦用心,处处都把“药品使用单位”框进来了,而且明确给“药品使用单位”也丢了一口“主体责任”的锅。
但电子监管的前车之鉴不远,卫X委又是个高于药监局的一级部门,这个文件的锅能不能丢到医院诊所头上?难说!
总之,以我的个人看法,不在药品管理法里明确追溯且把“使用单位”框进来,卫X委十有八九不得鸟这个文件。到时候,岂不又是闹剧一场?
2、度的把握不当
以前电子监管的往事之鉴,这届药监局算是吸取教训了,没再指定什么平台,而是将平台的建设放得很宽。以致于我觉得宽得太过了!
1)基础数据问题
产品SKU信息、生产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院、诊所……这些基础数据,从根本来说,数量上最多数百万条。而在现在DBMS管理能力来说,几百万条数据只能是小意思。
与其让这些数据分散在群雄割据的N个平台上,临到使用时再通过国家局的协同平台获取数据所在平台的通讯地址,再向对方平台请求数据,再返回本平台用户处---网络开销成本远远大于统一存贮维护于国家局的协同平台上。
2)流向数据问题
上面分析过了 ,某具体产品从赋码开始、出厂、流通、进入终端或使用单位处,中间所有环节的流向数据,国家局并不打算统一存贮,而同样是分散到各个平台上去的。
同上面第1)点一样,不管是某个环节需要这些信息时,还是药监部门监管调取某些信息时,同样要通过国家局协同平台得知对方平台的通讯地址,再到对方平台调取相关数据,再返回用户处--网络开销成本巨大。
3)数据存储成本问题
要满足7*24小时服务,要满足容灾备份,要满足可能的峰值访问,各平台(或自建平台厂家)的数据中心软硬件支出、维护成本、带宽成本将会很大,很显然,各平台成本之和远远大于国家局统一存储数据的成本。
所以,允许多个平台,表面上各企业有了自主选择权,但其最终支出绝对会大于由国家局统一存储数据的成本。
【什么叫容灾备份,有兴趣的度娘一下,要能实现容灾备份,软硬件投入和日常维护投入不是一点半点】
4)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
上面说了,由于数据中心的支出巨大,所以,不排除有些平台会降低数据中心的软硬件标准,减少维护人员,从而降低成本,从而争取占领较大市场的现象。而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事件,在我大天朝是很常见的。到时候,因容灾备份不到位或安全保障不到位,万一该平台数据全部丢失且找不回来,你再怎么处罚也然并卵,市场上流通的药品怎么办???
另外,平台得到的海量数据,他们每家都乖乖听话不私下买卖?你信吗???
5)兼容性问题、平台迁移成本问题
由于开放了平台建设,每一个平台都是商业企业,商业企业的本质是什么大家都清楚。
现有体系设计中,允许不同编码规则,而不同编码规则最终会导致 生产企业被锁死在某个具体平台,无跨平台迁移的可能。而且,所谓第三方平台均为商业公司,逐利而为的商业公司如果倒闭,那么,其历史数据怎么办?市面上流通中尚未到期的产品的流向数据怎么办?他倒闭前转存给国家局统一存储??那早知如此,为什么不直接就要求所有数据直接保存在国家局的协同平台上???【三方平台说倒就倒,你以为它还会在倒闭后帮你按数据中心的标准继续维护你的历史数据?他傻还是你傻?】
我相信,各平台在运营之初,一定会打着低价甚至有些“劣币”还会号称免费让你入驻。然后等把你框进来了,过个一两年,那就是平台想怎么涨价就怎么涨价的问题了。--因为根据这个征求意见稿,很多核心功能是在三方平台上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局协同平台上,这样你想迁移平台,对不起,前期投资浪费,平台再对市面上现有产品数据设置些“小问题”【千万不要高估天朝IT商业企业的道德】,你就哭去吧。
综上所述,国家局这次本意是想吸取电子监管的教训,把一切主导权都想丢给市场、丢给企业。国家局自家倒是不背锅了,但很明显这个征求意见稿是不负责任的态度。最终会导致生产厂和流通使用单位的追溯成本大增。
那么,这个度到底该怎么把握呢?
个人觉得,国家局不应该试图统统丢锅,而是应当在以下核心方面统一管理起来:
A、统一编码规则
B、统一产品和流通使用单位基础数据
C、统一存贮
做到这三统一,那么各个三方平台就无法把企业绑死在自己平台上了,反过来就会促进平台做好各项增服务功能才能留住客户。
或者,就算国家局实在不想投入成本建一个数据中心,那C项不统一也行,但在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企业自由进行平台迁移的功能,要求各平台能实现企业数据的迁出迁入,不得设置迁移障碍--有AB项的前提下,流向数据的迁移根本不会有技术难题的。
3、工作推进步骤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总目标是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品类全环节覆盖。但其推进的分步实施上存在问题。
文中明确说的是:“各省(区、市)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规划,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应率先纳入追溯体系”
有没有人注意到这个“分步推进”的步骤其实是个天大的笑话???
1)各省自己分步???
什么年代了,各省的药品是自己省生产的?只在自己省流通?只在自己省使用完???
好吧,假设在2019年第一步工作中:四川规定,先整生物制品和注射剂,云南规定先整中成药,广西说含特的先整。好耍了,不信我们举例:2019广西生产的生物制品销到四川去;四川的注射剂销到云南,后返销到接壤云南的四川某县去;四川的含特通过云南批发企业销到了广西--请问,你们这几个省的流通环节和使用单位扫码噻,有本事扫噻!传噻?传到哪里?鬼才知道【例子中,四川要求生物制品扫码,但此时广西未要求生产厂赋码啊,码都没有,扫铲铲!然后四川注射剂生产厂倒是赋了码了,但同期云南没有要求扫注射剂啊,云南批发企业自然可以不扫码,好嘛,云南批发企业再销给与它接壤的四川某县份,回四川了,这个县份上的企业该扫啊,但是系统里没有云南环节的信息啊,扫多少,预警多少!】
2)重点企业先加入???
好吧,A批发公司是国有大企业,先加入呗,没毛病;B批发企业是私人企业,一年才销1千万,小企业,不忙加入,下批再说,没毛病;C连锁,本市大连锁,首批加入,没毛病--好吧,现有某产品,从生产厂销给A批发,由A批发销B私人小批发,B再销C连锁--好吧,C连锁去扫码试试,没有中间B环节加入,你扫多少预警多少!!!
想起来真的好笑!有几年前电子监管的推进经验,不知道为什么这个文件还要犯这么白痴的错误!!!
其实我还是隐约能想到一些原因的,还是跟上面故意不统一编码规则和基础信息一样的,国家局现在的唯一努力方向就是:丢锅!在他们脑子里成天想的就是,我啥子都不管,总不会再成被告了噻。于是在分步实施上,习惯往下面丢锅,没想到会丢出这个笑话来吧???
所以,要想分步实施,不能分重点企业与否,而只能象电子监管那样,按品种、剂型、类别来分步实施,而且,必须是国家局统一给出全国范围内必须统一遵守的步骤--这个锅,真的不可能丢给各省局!!!
【--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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