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习
活动
专区
工具
TVP
发布
精选内容/技术社群/优惠产品,尽在小程序
立即前往

互联网医疗3规落地,行业或将大洗牌

9月14日上午,国家卫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个文件进行介绍。

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

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按照《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

3份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部分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对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和已执业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分别规定了准入程序。

第三部分执业规则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自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留出重新申请执业登记的时间。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部分互联网医院准入

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

第三部分执业规则

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

对已经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留出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时间。

同时,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基本要求。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管理范围

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以及与互联网医院之间的管理。

第二部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重点明确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对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

第四部分管理要求

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加强监管

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责任划分。

3份文件的主要思路

1、“互联网+医疗服务”分类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2、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

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

3、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

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4、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份配套文件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创新分类管理

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

创新激发活力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有条件的适度放开。

创新监管手段

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明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914A1M3KV00?refer=cp_1026
  • 腾讯「腾讯云开发者社区」是腾讯内容开放平台帐号(企鹅号)传播渠道之一,根据《腾讯内容开放平台服务协议》转载发布内容。
  • 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扫码

添加站长 进交流群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

扫码加入开发者社群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