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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政策三箭齐发:30日内EMR、等保三级就位

互联网医疗监管再升级。

9月11日,海南卫健委在官网转发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个文件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及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从机构设置、信息化建设、诊疗业务监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都有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开展互联网医疗,下列10条你get到没?

笔者认为,政策对互联网医疗的明确要求,一方面肯定了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借鉴公立医院信息化监管的成熟经验探索新型医疗服务模式的科学监管方式,为依托信息技术盘活全国医疗资源探索一条安全可行的方法。

文件提出的机构设置及信息化建设要求,包括:

1.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2. ”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都要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将患者诊疗数据安全提上日程,保障健康信息流动的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互联网医院同上。

4. 互联网医院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5. 互联网医院需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互与共享。

6. 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对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文件提出的监管约束要求,包括:

7. 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8. 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9.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10.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响应法律责任。

通知原文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914A1SFFU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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