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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中英组讨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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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S Alliance第五周公约讨论会昨晚9点成功召开,本周主要针对Daniel Larimer的《代码即法律》v2版本进行讨论,并与现行宪法进行对比讨论。

本周分三个讨论组,参会成员重点解读了v2版公约中的第三、五、六款条约。以下是每组分享的一些观点:

第⼀组(第三款条约):

任何时候,选举出的区块生产者都不得冻结或修改按意图预期操作的合约。

发⾔言⼈人 Brian,Myra:

-本条公约可能涉及到的具体案例是丢币及盗币。 专注于BP承担的责任。

-针对“按意图行事”这点:假如合约的意图本身就触犯了当地法律,怎么办?例如,枪支贩卖在美国合法,尽管当事人按照意图执⾏合约,但到了荷兰,这变成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 BP是否应该冻结相关账户?

-何德林⽼老师认为,一版和二版的本质区别在于:Dan提出的二版本认为,如果代码意图、程序本身没有问题,任何人不应妄用、滥用,甚至启用冲裁机制或冻结账户。

第⼆组(第五款条约):

所有代表他人来生产工具并协助建立和签署交易的服务提供商应提交完整的李嘉图合约条款和其它参考合约。

发⾔人 Evy,Dmitri:

-本款条约的⽬的是,服务提供商通过发布完整的李嘉图合约和其他相关条款,知会EOS的终端用户来了解EOS区块链的使用法则、监管条例。这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告知、沟通作用。 “大家都应该懂得EOS上的游戏规则。”

-不仅是服务提供商,合约双方都应对李嘉图合约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这样可以尽量减少“主观”的人治,从⽽让各方在充分理解李嘉图合约的基础上进行更有效率的沟通。

-Thomas版公约的第十三款条约较Dan版的第五款看上去更加完善,因为二版并没有给出违反条款的后果。而Thomas提出,如果不能完整披露李嘉图合约条款以及相关服务条款,服务提供商应为此承担责任。

第三组(第六款条约):

任何一方均不得承担受托人的责任来保障EOS代币的价值。各方不授权任何人代表EOS代币持有者或共有区块链来借用,发表言论或签约。此区块链没有所有者,经理或受托人。

发⾔人Geshupan:

-与韩英社区参会者的意见相左,10% 这个数字(社区成员持币最⾼高所有权)是完全合情合理地可被移除的。因为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出资买到更多的token,从⽽置其可投票的所有权于全体可投票token的10%之上。

-对 “owner” 这个词似乎需要更加详细的解释。“在EOS区块链上没有所有者”,这里的“所有 者”到底是怎样定义的呢?我们把持币比占整个社区10%以上的成员称为“所有者”吗?

-按照前面两点的逻辑发散,目前Block.one在整个社区的持币比例大约为9.9%。结合 Block.one在整个社区中的巨大影响⼒力,这是否意味着Block.one是这条区块链上的“所有者” 呢?

-Brian补充道,Dan版公约中的很多名词、词组足够简练却不够精确。这意味着在修正版中,我们也许需要补充、加⼊子条款和专门的词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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