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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资助深圳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深圳深科信

——每天推送各级政府最新申报通知、立项公示及知识产权等政策内容。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数字经济产业类)的通知

申报时间:10月17日-11月16日

资助金额:3000万

一、重点支持领域

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共享经济、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须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高技术产业化股权资助方式: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财政股权资金原则上为股权机构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财政股权投资遵循与合作机构资本“同股同权、共进共退”的原则,入股价格由合作机构确定,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

2.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三)高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最长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度),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补助):按照“先验收、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下达补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度深圳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计划的通知

申报时间:10月16日-10月29日

资助金额:300万

一、扶持领域

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工业互联网应用、发展。重点支持企业生产环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升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项目单位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3.项目单位属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项目单位成立满2年;

5.项目前3个年度(2015-2017年)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申报“绿色制造信息化项目”的,应不小于100万元;申报其它类别项目的,应不小于400万元;

6.申报“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的两化融合发展阶段应达到“集成提升”或“创新突破”阶段。

(二)其它条件

7.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8.申报单位如曾有项目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该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申报新的项目。

9.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10.申报单位如存在《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项目申报中,抓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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