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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积极推进和规范我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8〕89号),对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与安排。为便于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科技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但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尤其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是我国科技工作“短板中的短板”。我省科学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与全国一样,存在责任不明确、数据分散、没有标准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对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对地方和行业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按照国办发〔2018〕17号及省政府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期间向相关省级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征集了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修改。最后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科学数据的范围

按照国家对科学数据的定义,明确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二)明确了各主体的责任

对科学数据管理涉及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构建全省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科学数据管理等工作。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审核汇交、长期保存、数据安全等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设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科学数据中心。

(三)对不同类型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进行了规定

一是对省级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提出了在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及重点学科建设发展需求,进行建设布局的思路。二是要求科学数据采集整理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格式和标准规范。三是对政府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明确数据汇交等要求。四是引导和鼓励在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使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五是对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按照是否涉密等提出差异化要求。六是要求法人单位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四)关于数据共享与利用

一是鼓励科学数据中心和法人单位通过市场化运营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二是明确了“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三是明确科学数据工作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四是对科学数据无偿提供和收费提供等情况进行了界定。

(五)关于扶持与监督

一是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对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对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中心及科学数据使用者的监督责任。

三、组织实施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主管部门、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其他法人单位、科学数据中心等,按照《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各司其职开展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科学数据规范管理与运用。

相关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1108F19JV0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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