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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新规今日公布,开启区块链规范化新征程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有效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法律依据。

一、立法背景

区块链作为我国国家及地方大力支持发展的新兴技术之一,在政策、科技和市场的多重推动下,正在加速与实体经济融合,对我国探索共享经济新模式、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提升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通过该技术和传播的结合,部分不法分子以区块链名义传播虚假性、误导性信息,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

此次规定的出台,正意味着我国区块链立法化的开始。

二、监管体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监管对象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基于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已在进行大面积商用探索的情况,所以其规范的行为模式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或系统支撑,终端以网站或应用程序(DAPP)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模式。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阐释,并界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围。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一业务的从事范围做出了界定,即“境内”。实践中,许多区块链企业为了规避境内的监管压力,通常会设立境外实体,并通过境外实体采购境内的技术服务。根据规定,只要信息服务是在境内开展、向境内主体提供的,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需要受到监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和节点,也包括为前述主体提供技术的机构或组织,在此规定下,“技术中立”不能再作为区块链从业主体规避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二)监管形式

规定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监管机构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网信办属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受国务院委托,负责管理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有权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设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区块链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都在积极探索、落地,其作为分布式账本技术系统的一个子集,是一种底层技术,促使了传统互联网由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变。所以此次就区块链信息服务,将其纳入互联网的监管体系,但针对区块链给现有商业模式及监管体系带来的冲击,又以特殊规定的形式进行规范,不失稳妥,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维护了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稳定性。

(三)监管层级

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提出了监管体系包括政府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行业组织自律,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有两个层级:全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省级(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同时,区块链行业组织将在区块链行业中的自律和监督作用也将占据重要地位,这跟区块链行业的发展特点息息相关。区块链行业从发展之初就有着自律组织,如各种区块链应用社区,开源社区,逐步构建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的社区生态,这些自律组织促进了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迭代。此次《规定》的出台,给行业内各区块链应用社区以及区块链协会等自律组织也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各协会和社区可以根据《规定》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管和监督,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三、合规义务及罚则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者设置了备案、年审、特殊行业前置审核等合规义务,并对合规义务的违反做出了相应的罚则。

(一)备案和年审

(二)合规义务和罚则

通过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和罚则的设置,可以看到即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面临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同时也有可能面临被监管机构责令暂停业务之处罚,因此BClaw在此提醒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从业者,一定要做好合规管理,审慎经营,共同为我国区块链产业健康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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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110G1GYLC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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