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顶层要求可以参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于2003年01月10日 联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45条。其中,该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条例的第五章对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共包含三十一至三十九等九个条款,其中第三十一条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载人自由气球和载人系留气球
上述管理是针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那么上述要求对于载人气球是够适用?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在该通知“严格实施施放气球行政审批”一节中,明确注明“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那么载人气球具体应归谁监管?
在CCAR45部R1中,对航空器定义为“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因此,对载人气球,应按照航空器进行管理。载人自由气球需要依据CCAR-31部取得型号合格证,运营人需要取得运营资质,并按照航空器要求的飞行规则合法飞行。
对于载人系留气球,根据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载人系留气球已列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因此,对于载人系留气球来说,其监管按照特种设备监管,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院监管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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